广东省物价局、公安厅关于旧机动车交易价格评估问题的通知
二OOO年二月十三日 粤价[2000]41号
各市物价局、公安局并顺德市公安局:
为加强对旧机动车交易价格评估管理,规范旧机动车交易价格评估管理,规范旧机动车交易价格评估行为,防止国家税费的流失,维护旧机动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价格评估管理法》(计价费[1996]2654号)和国家计委《关于旧机动车辆交易价格评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508号)精神,现就我省旧机动车交易价格评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旧机动车交易价格评估是价格评估的组成部分,是一种具体的价格行为。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旧机动车交易价格评估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二、本通知所称旧机动车是指已办理机动车入户手续半年以上的汽车、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及特种车辆等。凡进入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交易的旧机动车,交易前应进行价格评估其评估结论可作有关部门计价、计费和办理过户手续的依据。
三、初次注册登记未满两年的9座以下进口小型客车、距报废年限一年以内的汽车、未解除监管的海关监管车辆及其它规定不准转籍、过户的车辆,不得进入市场交易。
四、经各级编委(办)批准成立或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符合国家计委《价格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计价费[1996]2655号)规定的价格事务所,可依法对旧机动车进行交易价格评估凡获得国家计委统一核发的《价格览证人员资格证》或获得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旧机支车估价资格的人员才能从事旧机动车交易价格评估工作,并实行持证上岗。
五、旧机动车交易价格评估由旧机动车车主填写委托书(见附件一)并附上行驶证复印件。价格事务所受委托进行旧机动车交易价格评估应遵循“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规定的评估程序和方法(见附件二)进行评估,并出具《旧机动车交易价格评估结论书》(见附件三)。
六、旧机动车交易价格评估的收费按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见附件四)执行。凡从事旧机动车交易价格评估的机构,必须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进行收费。同时要公开收费标准,接受群众监督。
七、旧机动车交易价格评估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各市价格事务所每半年将本市(包括所辖县〈市、区〉)旧机动车交易价格和评估收费情况按统计表(见附件五)要求填报省价格事务所。
八、旧机动车交易价格评估委托书、评估结论收、统计表由省物价局统一印制。
本通知自2000年2月15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省公安厅反映。
附件一:
旧机动车交易价格评估委托书
价格事务所:
因为理过户及交纳税费需要,特委托你所对粤 车辆(附行驶证复印件)在 年 月 日的交易价格(或拍卖保留价)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结论书。
特此委托,请予办理。
委托方: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
旧机动车交易价格评估方法
旧机动车交易价格评估公式为:评估价值=基准价格×(1-使用年限折旧率)×(1-综合车况折损率)。
1、基准价格:车型属国家现行定价或有公布价格的,以国家现行定价或公布价格为准,或者采用本地区现行市场全新销售价格,基准价格应包括规定的购置附加费等。各种车型的基准价格由省价格事务所负责收集、修订和发布,统一作为各市(含所辖县、市)交易价格评估的参照价格。
2、使用年限折旧率= 已使用时间(月份数)/规定使用年限×12(月) ×100%
已使用时间从机动车行驶证上初次登记时间的次月起计至本次交易月份。规定使用年限依照国家制订的标准。
3、综合车况折损率由有关技术人员到现场勘察车辆的实际状况后综合评定。
4、建议评估拍卖保留价格的估价公式为:
拍卖保留价=评估现值×(1-20%)
附件三:
旧机动车交易价格评估结论书
车类: 车型: 载重: 载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