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物价局、市住宅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若干问题的通知
二000年三月八日 深价[2000]41号
各物价分局,各区住宅局:
当前,我市在贯彻执行物业管理收费指导标准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把握政策界限,在综合有关意见的基础上,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形成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 关于有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物业管理费标准应否报物价部门备案和申领收费许可证的问题。
根据物业管理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按照政府指导价约定或者由双方协商确定。据此,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符合指导标准所规定的物业管理类别的,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政府公布的指导标准协商确定,经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物业管理项目、质量、深度超过指导标准所规定物业类别的,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经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无需向物价部门申报和备案,暂不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
二、 关于达到法定条件应当成立业主委员会但尚未成立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费定价问题。
对因政府职能部门原因没有及时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仍由物价部门征求物业管理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核价,对属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原因没有及时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费定价申请,经区住宅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出具意见后,物价部门可作为特殊情况受理并审核定价。
以后所有的物业管理费批准文件应注明,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按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管理合同中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 关于新成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因资质等级低,只能执行三级或四级收费标准,物业管理成本费用难于补偿的问题。
依照规定,住宅区开始入住后两年内,开发建设单位自行或者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物业管理,此期间应严格执行深物价[1997]141号文规定的指导标准,不足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自行承担或者补贴,不得因此降低管理标准和服务水平。亏损不得由以后年度的收费弥补。
四、 关于住宅老区按所具备的条件只能执行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较低级别的指导标准,出现收不抵支,能否进行价格变通的问题。
为有利于鼓励先进、鞭策后进,鼓励有经济实力、管理水平较高的物业管理企业兼并、接管老区,实行规模经营,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和服务质量,除经业主委员会审议,业主大会批准,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管理合同,制定新的标准外,不允许小区物业管理企业违反规定超标准收费,损害业主权益。
五、 关于不同用途物业收费标准上浮幅度的问题。
深物价[1997]141号文对不同用途物业收费标准规定的上浮幅度是最大的许可幅度,因此在核准具体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在许可幅度内掌握。并分别具体规定各类不同用途物业的收费标准。
六、 关于绿化覆盖率不达标的问题。
核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原则上应符合深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指导标准表规定的相对类别物业收费所具备的条件。由于历史原因,个别小区(大厦)达不到绿化覆盖率要求的,可酌情降低本级(档)的收费标准,直到在价格构成中不计绿化养护费。
七、 关于高层或多层住宅一楼住房应否承担电梯运行费的问题。
一楼为电梯起始点的住户不应承担电梯运行费,二楼以上的电梯运行费不进行区分。
八、 关于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取方式问题。
物业管理收费应按月收取,经双方协商约定可以预收,但预收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九、 关于装修垃圾清运费等协议收费项目问题。
装修期间的垃圾应由业主负责在规定的期限内清运,业主亦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统一清运,清运费标准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协商。
其他有关代维修、代收费项目,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自愿协商确定服务内容与收费标准。
十、 关于装修工人证件收费问题。
一些小区(大厦)为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对装修人员出入实行持证管理。如证件回收后能多次使用的,可按不超过10元/证的标准收取押金,证件完好退回的应如数退还;如证件回收后不能再次使用的,可收取一定的工本费,收费标准不得超过5元/证。
十一、 关于统一安装防盗智能化系统的收费问题。
除小区(大厦)原建工程配套的之外,小区增加安装防资智能化系统,需由业主分摊费用的,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事先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事先征得大多数业主同意。应公布工程安装费用标准,工程竣工后再公布经费使用情况,物业管理企业不得从中获利。
十二、 关于装修管理费等其它相关收费的问题。
未经物价部门批准或业主委员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收取包括装修管理费在内的其它任何收费,不得以任何名目向住(用)户收取长期占用性质(超过三个月)的押金、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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