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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电价问题的补充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2-08-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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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电价问题的补充通知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深价[1999]190号

各有关单位:
    深价[1999]175号文已对我市电价作了调整,为进一步明确各方面经济核算关系,便于操作和审计监督,经与市能源办,深圳供电局研究决定,现对电价中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 电价构成的各项指标
    1、核电价差0.0423元/千瓦时(含税),由深圳供电局按扣除省网直供电之外的售电量计提;
    其他综合附加费0.0370元/千瓦时(含税),由深圳供电局计提,具体为:省电力建设费0.02元/千瓦时、三峡基金o.oo7元/千瓦时和城市建设维护费0.01元/千瓦时。
    2、深圳供电局的单位售电成本(费用)按0.0596元/千瓦时(不含税)考核。
    3、深圳供电局的单位售电利润按0.013元/千瓦时(不含税)计提。
    4、深圳供电局按售电量统一收取的妈湾和西部电厂输电工程还本付息额(含税)分别为0.0112元/千瓦时和0.0044元/千瓦时,应按月结算支付。
    5、由深圳供电局按售电量统一收取的原中间层和镇、村用电代管费0.085元/千瓦时(含税),在用于委托原中间层和农电范围的村、镇代管时,按以下标准核算:
    在城区,对受托抄表、收费、供电值班和巡查、维护的单位,按受托范围的抄见电量折扣0.0235元/千瓦时;对只受托抄表的单位,按受托范围的抄见电量返还0.01元/千瓦时;对受托抄表和供电值班、巡查、维护的单位,按受托范围的抄见电量返还0.02元/千瓦时。
    农电范围的村、镇用电你管费按抄见电量折扣0.0392元/千瓦时, 由深圳市农电总公司统筹使用。
    6、深圳供电局按售电量统一收取的原中间层和农电部分资产维修、更新改造费用0.0137元/千瓦时(含税)。分别用于农网部分0.01元/千瓦时和城网部分0.0108元/千瓦时。
    以上4至7款所述的专项费用,由市物价局、市能源办监督实施。
    二、 高压抄表的用电用户,按抄见电量扣减5%(线、变损)计费。
    三、 上网电价格的调整从11月份上网电量抄表、结算之日起执行。
    四、 用户按供电部门规定的期限交付电费。供电部门对欠缴电费的用户,从逾期之日应交电费总额的1‰计收违约金(滞纳金)。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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