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物价局关于停车场收费问题的补充通知
一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深价[1999]189号
各停车场(库)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停车场车辆保管收费行为,制止乱收费,经研究,现对深物价[1998]110号《关于调整停车场(库)车辆保管收费标准的通知》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医院、博物馆、图书馆等公共场所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停车场原则上不得收费,确需收费的,必须依法取得经营资格。凡取得经营资格的上述各类停车场一律按如下标准收费:露天停车场临时保管,小型汽车每辆3元/次,中型汽车每辆5元/次,大型汽车每辆8元/次,摩托车每辆0.5元/次;室内停车声临时进出停车场半小时内免收费。同一天内同一车辆多次进出停车场的不得重复收费。
二、混合型停车场收费问题。混合型停车场是指一类停车场中多层住宅区、高层商住楼(住宅楼)与写字楼、商业大厦、工业厂房等共用的同一停车场。此类混合型停车场报经区物价分局确认后按如下标准收费:
1、多层住宅与高层商住楼(住宅楼)共用的同一停车场。月保管收费标准:露天停车场小型汽车每辆150元,中型汽车每辆300元,大型汽车每辆450元;室内停车场汽车每辆300元。
2、高层商住楼(住宅楼)与写字楼、商业大厦、工业厂高度等共用的同一停车场。月保管收费标准:露天停车场小型汽车每辆260元,中型汽车每辆520元,大型汽车每辆780元;室内停车场汽车每辆450。
3、多层住宅区或多层住宅区、高层商住楼(住宅楼)与写字楼、商业大厦、工业厂房等共用的同一停车场。月保管收费标准:露天停车场小型汽车每辆200元,中型汽车每辆400元,大型汽车每辆600元,室内停车场汽车每辆350元。
4、混合型停车场临时停车一律按一类停车场的标准收费,车辆临时进出停车场半小时内免收费。
三、车辆保管(以月计费)的收费标准适用于固定停车位和非固定停车位保管方式,各停车场不得以固定停车位或其它任何形式为借口变相加价或擅自变动收费标准。
四、各停车场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政府有关价格管理法规和政策,严格按规定收费,所有的停车场经营单位都必须到区物价分局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五、以上规定从1999年12月2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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