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行政处罚听证工作的通知
二○○○年二月十四日 粤价[2000]43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现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行政处罚听证工作的通知》(粤办函[1999]78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政府规章,并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这对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防止或减少行政处罚错案,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应认真贯彻落实。
二、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办法》的规定,凡是适用听证程序的价格行政处罚案件,各级物价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物价部门应组织听证。由于这是一项新工作,行政处罚听证应抓紧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先搞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广。适用听证程序时,应使用省人民政府法制局(粤府法函[1999]128号文)制订的现行有效的听证法律文书。
三、处理下列价格违法案件必须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
1、责令停产停业;
2、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的罚款;
告知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以全省统一的行政处罚听证法律文书《听证告知书》形式进行,对当事人在收取《听证告知书》起三日内未提出听证申请的,可以不进行听证。
四、各级物价部门应建立行政处罚听证会制度。根据《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法制工作机构工作人员主持;未设立法制工作机构的,由负责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主持听证。全省物价系统的行政处罚听证的其它有关制度,由省物价局根据《行政处罚法》另行制定。
五、各级物价部门从事听证工作的人员可直接参加当地法制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省局不另行组织培训考核。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行政处罚听证工作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七日 粤办函[1999]78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九届35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予颁布(粤府令第54号),将于2000年1月 l日起实施。为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行政处罚法》是我国基本法律之一,它所确立的听证程序反映了公开、公正、平等的原则,是行政处罚程序民主化的重要标志,对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防止或减少行政处罚错案,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办法》的规定,听证是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行政执法主体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时,必须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组织听证,违反听证程序规定的行政处罚无效。当前,我省一些行政执法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不少行政执法主体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范围、特别是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界定五花八门,各自确定较大数额的标准;有的在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之前,没有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应当听证而不组织听证,违反了法定程序;有的在听证会的组织上不够科学、规范,如听证人员的组成及其职权、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义务、听证会的具体程序、步骤、方法等,都不尽合理;有的听证文书内容、格式不规范;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没有根据《听证报告书》的意见和听证笔录,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不处罚的决定;等等。《办法》的实施,有利于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实施听证。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和法规授权的组织要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省的高度,认真做好《行政处罚法》和《办法》的学习贯彻工作,严格落实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二、各地、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抓紧对现有的听证程序规定进行清理。自《行政处罚法》实施以来,不少地方、部门制定了内部听证程序规定,而这些规定中的不少内容特别是较大数额罚款标准、具体操作程序、法律文书等方面,与《办法》不尽一致。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办法》的规定精神,除《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外,本省行政区域内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都必须适用《办法》的规定。因此,各地、各部门应认真做好内部听证程序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文书的清理、修改等工作。凡是听证适用范围、听证文书以及具体的听证程序操作规范与《办法》不一致的,要按照《办法》的规定作相应的修改。从2000年1月 l日起,都要严格执行《办法》的规定。目前,省人民政府法制局正在抓紧制订统一的行政处罚听证法律文书,不久将下发全省各地执行。
三、贯彻落实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当务之急,是要抓紧听证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尽快建立一支法律业务素质和行政执法水平高的听证员队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力法》第八条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其法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主持;行政机关未设立法制工作机构的,由负责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主持听证。行政机关在适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过程中,如果没有实行案件调查人员与听证人员分离的制度,该行政处罚无效。因此,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都要选配具有较高法律业务素质的人员,建立、充实行政处罚听证队伍,以适应工作开展的需要。根据《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凡从事听证工作的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都应当持有《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并经过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的培训考核。全省听证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具体组织实施。
各地、各部门在实施《办法》过程中遇到什么问题,请直接与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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