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标准的通知
二OOO年五月十二日 计价格[2000]559号
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财政厅(局):
现将调整后的《渔业船舶检验计费标准》和《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附后)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计费规定同时废止。
二、执收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到指定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三、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也不得以其他名目收取费用,并在收费场所显著的位置公布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
渔业船舶检验计费标准
目录
1.总则
2.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的审查
3.初次检验(建造)
3.1一般规定
3.2船舶构造
3.3轮机
3.4电气设备
3.5轮机自动化
3.6冷藏装置
3.7锅炉
3.8载重线
3.9吨位丈量
3.10稳性批准
3.11消防
3.12救生设备
3.13航行设备
3.14信号设备
3.15无线电通信设备
3.16防止油类污染
3.17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
3.18防止船舶垃圾污染
3.19渔捞设备
3.20起重设备
4.营运船舶检验
4.1一般规定
4.2船舶构造
4.3轮机
4.4电气设备
4.5轮机自动化
4.6冷藏装置
4.7载重线
4.8吨位丈量
4.9稳性批准
4.10消防
4.11救生设备
4.12航行设备
4.13信号设备
4.14无线电通信设备
4.15防止油类污染
4.16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
4.17防止船舶垃圾污染
4.18渔捞设备
4.19起重设备
4.20坞内检验
4.21艉轴抽出
4.22锅炉
4.23修理检验
5.拖航检验
6.临时检验及其他
6.1临时检验
6.2公正检验
6.3展期检验
6.4免除证书的签发
6.5船舶使用石油液化气设备安全检验
6.6损坏检验
6.7临时适航性检验
6.8国际航行渔船勘验
6.9境外检验
6.10渔船设计单位资格认可
6.11渔船修造厂资质等级认可
7. 证书和检验报告
1.总则
1. 1 本规定适用于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渔业船舶检验的计费。
1.2 检验费按下列公式计算。
F=N*C*K
式中:F――应收的检验费或认证费(元)
N――基数(元)
C――系数:由船舶的类型、结构装置和船龄确定。
本规定未特别指出者,C取1.0
K――因素:国际航行渔业船舶K值为1.26、I类航区渔业船舶K值为0.9、Ⅱ、Ⅲ类航区渔业船舶K值为0.63、内陆水域渔业船舶K值为0.54、其他船舶K值为1.0。
1.3 渔业船舶检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按本款规定交纳检验费:
1.3.1 渔业船舶图纸和技术文件的审查费在审查完毕收到退审文件前一次付清。
1.3.2 新建渔业船舶检验费分三次交纳:
安放龙骨时交纳30%,船舶下水时交纳30%,检验完毕并在领取证书、报告前交纳40%。
1.3.3 营运船舶检验费在检验完毕领取证书、报告前一次付清;营运船舶异地申请检验的,预交纳50%的检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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