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旅游景点内衣物保管箱寄存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深价[2000]64号 二000年四月二十一日
各有关单位:
我局《关于旅游景点内衣物保管箱寄存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深价[1999]113号文)下发执行以来,对规范旅游景点收费行为,维护旅游价格秩序,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执行过程中,部分旅游企业提出了一些合理的意见,经研究,决定调整旅游景点内衣物寄存服务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调整后的旅游景点内密码箱衣物寄存服务有计次和计时两种收费办法,各旅游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种收费办法收费,但不得在同一时期内同时用两种办法计费。1、计次收费,每次5元/个,衣物寄存期间开箱可另按次计费;2、计时收费,首3小时内8元/个,超过3小时的每超一小时2元/个(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最高收费不得超过20元/个次,衣物寄存期间开箱不得再收费。
二、 普通箱(包括铁皮箱、木箱等)衣物寄存服务一律按每次5元/个标准收费,衣物寄存服务一律按每次5元/个标准收费,衣物寄存期间开箱不得收费。
三、 衣物寄存服务应以游客自愿为原则,不得强行服务和强行收费。
四、 以上通知从2000年5月1日起执行。请各有关旅游企业在接文后10日内到我局(宝安、龙岗区范围的到区物价分局)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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