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山东省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OOO年七月四日 计价格[2000]876号
山东省物价局、电力局:
为了适当解决新投产电力项目的还本付息问题,决定在整顿电价、取消随电价加收的各种乱加价乱收费的基础上,按总体上不增加用户负担的原则,适当调整山东电网电价水平。经商国家经贸委、国家电力公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山东省暂实行分地市的统一销售电价,严禁在国家批准的销售电价外另行加价。同时,要创造条件逐步缩小各地市之间的电价价差,最迟在2001年实行全省统一销售电价。在实现城乡用电同价前,农村到户电价暂由山东省物价局按照《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计价格[1999]1024号)有关规定核定。
二、核定山东电网新投产电厂上网电价(含税,下同)为:石横电厂一、二期工程平均每千瓦时0.41元,威海电厂3、4号机每千瓦时0.3764元,山东国际电源开发股份公司所属邹县电厂、十里泉电厂和莱城电厂1号机平均每千瓦时0.3364元(其中,邹县电厂1-4号、十里泉电厂1-5号机组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2504元),日照电厂1号机每千瓦时0.3764元,长岛风电每千瓦时0.9元。
另外,核定2000年投产的日照电厂2号机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3764元,具体执行时间根据山东省改革还本付息电价腾出空间的情况另行确定。
三、由于银行利率下调及发电燃料价格下降,影响山东省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降低1分钱。各有关电厂的具体降价幅度由省物价局核定,报我委备案。
四、为了解决以上电厂上网电价核定(不含日照2号机)和调整对电网销售电价的影响以及新投产电网项目投资还本付息的需要,将山东电网平均销售电价由每千瓦时0.413元调整为0.422元,平均每千瓦时提高0.9分钱(其中,送出工程及联络线还本付息0.54分,农网改造还本付息0.21分)。各地区具体电价水平见附表。
大工业用户基本电费的计费方式(按变压器容量或按最大需量),在不影响电网安全、经济运行的前提下,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商,由用户自行选择,但一年之内应保持不变。
五、为增加电价透明度,将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及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均列入销售电价。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现行征收标准和征收及使用办法均不变;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大工业、非工业、普通工业、居民生活、非居民照明用电每千瓦时1分钱,农业生产用电不征收。上述基金和附加由电力企业收取后专户存储,不得在价外另行收取。
六、为减轻工业企业特别是高耗电企业的电费负担,决定实行以下电价优待措施:
(一)年生产能力在5万吨以上的电解铝企业和铜生产企业的电价,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解铝等有色金属企业电费及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计价格[1999]97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年生产能力在4万吨及以上的铁合金企业和生产能力在3万吨及以上的氯碱企业生产用电,电价标准适当降低。在本文所附电价表中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电价标准的基础上,各电压等级的电价每千瓦时分别降低2分钱。
(三)为开拓电力市场,扩大电力销售,减轻工业用户电费负担,对大工业企业生产规模未扩大、由于生产能力提高而新增的用电量,可以在不超过现行价格10%的幅度内实行价格优惠。具体价格由省电力公司与用户协商确定,报国家电力公司和省物价、经贸部门备案。
七、以上电价自2000年7月15日抄见电量起执行。1997年国家计委、电力部印发的《山东电网销售电价表》(计价管[1997]459号)同时废止。
八、请按照本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电价调整方案的顺利出台。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表:
山东电网销售电价表(一)
用电类别 | 基本电价 | 电度电价(元/千瓦时) | ||||||
最大需量(元/千瓦/月) | 变压器容量(元/千伏安/月) | 淄博 | 济南 | 泰安 | 莱芜 | 济宁 | 菏泽 | |
一、大工业用电 |
|
|
|
|
|
|
|
|
1―10千伏 | 16.5 | 11 | 0.4607 | 0.4706 | 0.4704 | 0.4572 | 0.4866 | 0.4356 |
其中:电石、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黄磷 | 16.5 | 11 | 0.4507 | 0.4606 | 0.4604 | 0.4472 | 0.4766 | 0.4256 |
中、小化肥生产用电 | <font |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