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我省中小学收费全面实行“一费制”的通知
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粤价[2002]221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
为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和收费使用范围,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坚决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问题的通知》(〔2001〕教电46号)和《中小学校财务制度》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02年秋季开学起,全省中小学收费全面实行 “一费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政府《关于我省农村困难家庭子女免收义务教育阶段书杂费的通知》(粤府〔2001〕53号)的规定,全省农村人均年纯收入1500元以下的困难家庭子女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免交书杂费。
二、从2002年秋季开学起全省中小学全面实行“一费制”。
(一)“一费制”的含义。“一费制”是指除住宿生应缴的住宿费以外,全省中小学生入学只缴一项费(具体分普通生、借读生两种标准)。即义务教育阶段的小学、初中学生除住宿生缴交的住宿费外,只缴书杂费;非义务教育阶段的高中(含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下同)学生除住宿生缴交的住宿费外,只缴学杂费。除此之外,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学校均不得擅自立项收费。
(二)实行“一费制”后中小学收费的管理权限。我省中小学收费实行“一费制”后,按以下管理体制进行管理。
1、小学、初中的书杂费,实行省定项目、最高限价,县以上人民政府定具体标准的管理体制。省根据各地的实际,分三类地区制定各类小学、初中书杂费标准的最高限价(见附表1、2),各地小学、初中书杂费的具体执行标准,先由县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方案,经价格听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2、高中的学杂费实行省定项目,市人民政府定标准和事前备案的管理体制。地级以上市有关主管部门拟定方案,经价格听证后,报同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和省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公布执行。
3、中小学住宿费实行省定项目,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级教育、财政部门定标准和事前备案的管理体制。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级教育、财政部门,根据宿舍管理成本及群众的承受能力拟定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和上级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公布执行。
4、广州、深圳两市的中小学收费实行省定项目,市定标准的管理体制。广州、深圳两市的中小学收费必须严格执行省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并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收费标准。
(三)任何部门(单位)和中小学学校不得强行向学生推销生活用品和学习用品。山区、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一律不搞统一校服和统一订购练习本(偏远山区学校可试行登记代购),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三、规范中小学收费收入的使用范围。
中小学收费实行“一费制”后,学校收取的书杂费或学杂费只能用于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设备购置费和课本资料费(城镇学校学生练习本费)支出,不得用于教师工资、福利、基建开支以及上缴各级政府行政部门。住宿费只能用于学生宿舍的维修、水电及管理费用开支。
四、确保中小学教育收费专款专用。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统筹、截留和挪用中小学的教育收费。为保证学校教学工作的正常运作,财政部门每学期在收到财政专户银行进帐单后10个工作日内,按缴款额返拨给原学校。
五、加强中小学教育收费的监督和管理。
我省中小学全面实行“一费制”后,学校除按规定收取书杂费(学杂费)和住宿费外,不得擅自立项、提高收费标准或搭车收费,不得违规使用教育收费,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学校要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各地要利用新闻媒体及时宣传中小学的收费政策。各级价格、教育主管部门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投诉和社会监督。
六、本通知未涉及的其他事项,按粤价〔2000〕231号文和粤价〔2001〕94号文执行。
附表1:
广东省各类小学书杂费标准最高限价表
单位:元/每生每学期
地区分类 |
收费项目 |
最高收费标准 |
备注 |
开支范围 |
不允许开支范围 |
||||||||
普通小学 |
县一级小学 |
市一级小学 |
省一级小学 |
||||||||||
一类 |
珠海、中山、东莞、佛山、江门、汕头、顺德 |
普通生书杂费 |
218 |
240 |
251 |
273 |
标准已含杂费和课本资料费。 |
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课本资料费(城镇学校学生的练习本费)。 |
教师工资、福利、基建支出、上缴各级政府行政部门。 |
||||
借读生书杂费 |
城镇 |
732 |
城镇 |
805 |
城镇 |
842 |
城镇 |
915 |
|||||
农村 |
638 |
农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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