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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省中小学收费全面实行“一费制”的通知(已废止)

信息来源: 时间:2002-08-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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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我省中小学收费全面实行“一费制”的通知
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粤价[2002]221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
    为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和收费使用范围,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坚决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问题的通知》(〔2001〕教电46号)和《中小学校财务制度》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02年秋季开学起,全省中小学收费全面实行 “一费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政府《关于我省农村困难家庭子女免收义务教育阶段书杂费的通知》(粤府〔2001〕53号)的规定,全省农村人均年纯收入1500元以下的困难家庭子女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免交书杂费。
    二、从2002年秋季开学起全省中小学全面实行“一费制”。
    (一)“一费制”的含义。“一费制”是指除住宿生应缴的住宿费以外,全省中小学生入学只缴一项费(具体分普通生、借读生两种标准)。即义务教育阶段的小学、初中学生除住宿生缴交的住宿费外,只缴书杂费;非义务教育阶段的高中(含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下同)学生除住宿生缴交的住宿费外,只缴学杂费。除此之外,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学校均不得擅自立项收费。
    (二)实行“一费制”后中小学收费的管理权限。我省中小学收费实行“一费制”后,按以下管理体制进行管理。
    1、小学、初中的书杂费,实行省定项目、最高限价,县以上人民政府定具体标准的管理体制。省根据各地的实际,分三类地区制定各类小学、初中书杂费标准的最高限价(见附表1、2),各地小学、初中书杂费的具体执行标准,先由县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方案,经价格听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2、高中的学杂费实行省定项目,市人民政府定标准和事前备案的管理体制。地级以上市有关主管部门拟定方案,经价格听证后,报同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和省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公布执行。
    3、中小学住宿费实行省定项目,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级教育、财政部门定标准和事前备案的管理体制。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级教育、财政部门,根据宿舍管理成本及群众的承受能力拟定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和上级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公布执行。
    4、广州、深圳两市的中小学收费实行省定项目,市定标准的管理体制。广州、深圳两市的中小学收费必须严格执行省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并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收费标准。
    (三)任何部门(单位)和中小学学校不得强行向学生推销生活用品和学习用品。山区、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一律不搞统一校服和统一订购练习本(偏远山区学校可试行登记代购),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三、规范中小学收费收入的使用范围。
    中小学收费实行“一费制”后,学校收取的书杂费或学杂费只能用于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设备购置费和课本资料费(城镇学校学生练习本费)支出,不得用于教师工资、福利、基建开支以及上缴各级政府行政部门。住宿费只能用于学生宿舍的维修、水电及管理费用开支。
    四、确保中小学教育收费专款专用。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统筹、截留和挪用中小学的教育收费。为保证学校教学工作的正常运作,财政部门每学期在收到财政专户银行进帐单后10个工作日内,按缴款额返拨给原学校。
    五、加强中小学教育收费的监督和管理。
    我省中小学全面实行“一费制”后,学校除按规定收取书杂费(学杂费)和住宿费外,不得擅自立项、提高收费标准或搭车收费,不得违规使用教育收费,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学校要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各地要利用新闻媒体及时宣传中小学的收费政策。各级价格、教育主管部门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投诉和社会监督。
    六、本通知未涉及的其他事项,按粤价〔2000〕231号文和粤价〔2001〕94号文执行。

    附表1:

广东省各类小学书杂费标准最高限价表

单位:元/每生每学期

地区分类

收费项目

最高收费标准

备注

开支范围

不允许开支范围

普通小学

县一级小学

市一级小学

省一级小学

一类

珠海、中山、东莞、佛山、江门、汕头、顺德

普通生书杂费

218

240

251

273

标准已含杂费和课本资料费。

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课本资料费(城镇学校学生的练习本费)。

教师工资、福利、基建支出、上缴各级政府行政部门。

借读生书杂费

城镇

732

城镇

805

城镇

842

城镇

915

农村

638

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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