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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治理向乡镇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2-08-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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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厅、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监察厅、广东省审计厅、广东省纠风办转发农业部等国家七部委关于治理向乡镇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通知
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粤农[2000]14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农业部等国家七部委《关于治理向乡镇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通知》(农企发[2000]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单位要按照农企发[2000]6号文的要求,首先摸清向乡镇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和各种摊派等项目的情况,并自查自纠。
    二、全面清理向乡镇企业收取的未被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等项目。不合理的要坚决取消;合理的保留,但标准过高的要把标准降下来,重复收取的要予以合并。
    三、对全面清理取消的向乡镇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等项目要分批向社会公布。凡需保留的包括降低标准和合并的项目,要按照管理权限从严重新审批。省政府以下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部门无权擅自制订和新出台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等项目。
    四、《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下发以来,省、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已公布取消的对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等项目,适用于乡镇企业。
    五、这次清理整顿工作以县为重点,各单位要加强领导,一定要从“三个代表”和全局的高度来提高认识。省经贸委、省农业厅和各地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督促和检查;省、市、县物价部门负责清理和查处工作;各地市、县减负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并清理整顿情况连同取消向乡镇企业不合理收费项目统计表(见附表)汇总,于10月9日前上报省经贸委、省农业厅。

农业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治理向乡镇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通知
二○○○年六月七日    农企发[200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当前,向乡镇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现象屡禁不止,在一些地区还相当严重,成为影响乡镇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乡镇企业负担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加大乡镇企业减负工作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中发[1996]13号)等文件精神,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决定今年集中一段时间,对向乡镇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和各种摊派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下发以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已公布取消的对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等项目,适用于乡镇企业,一律不得再向乡镇企业收取。
    二、凡属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明文规定(含中发[1997]14号文件下发后,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重新审批保留的省级财政、物价部门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之外向乡镇企业收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文规定之外向乡镇企业实施的罚款和集资,国务院及财政部规定之外向乡镇企业收取的基金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用于支援农业和农村社会性支出之外的基金项目均一律取消;各种摊派和乱集资,一律取消。坚决制止超标准收费和罚款行为。
取消的项目要分期分批向社会公布。
    三、对按规定未被取消的向乡镇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要进行全面清理。不合理的要坚决取消;合理的保留,但标准过高的要把标准降下来;重复收取的要予以合并。凡需保留的包括降低标准和合并的项目,要按照管理权限从严重新审批。
    清理期间,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之外,暂停审批新的向乡镇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基金、罚款项目。
    向乡镇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的审批管理制度,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规定执行。
凡利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向乡镇企业强行进行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属乱收费行为,各级物价部门要一律严肃查处。事业单位及其所属机构向乡镇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由物价部门负责清理。
    四、这次清理整顿工作以县乡为重点。县级以下(含县级)的自查自纠工作,在10月底前结束;自查自纠期间,要分期分批公布按规定应予以取消的向乡镇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基金、罚款和摊派等项目。地市及各省区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清理整顿在11月底前结束。上一级政府要加强对下一级政府的督促检查。采取边清理边取消,边检查边纠正的办法。对超过规定期限未取消的不符合规定设立的向乡镇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基金、罚款和各种摊派项目,可由上级人民政府宣布取消。从乡、县开始,要逐级向上一级政府报告清理整顿的情况。各省区市、国务院有关部门清理整顿的情况报告,连同取消向乡镇企业不合理收费项目统计表(见附件),于今年12月30日前报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并抄报农业部、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
    五、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将组织全国性的乡镇企业治乱减负大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的自查自纠和对下级政府和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的;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已经明令取消或者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仍按原规定项目或者标准收费的;利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行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向乡镇企业乱摊派等违反规定的行为,要按照国务院颁布的《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罚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其违法收入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没收上缴财政。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中央和地方新闻单位要紧密配合这项工作,突出宣传党和政府减轻乡镇企业负担的方针政策,宣传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对于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
    六、加强领导,建立责任制。治理向乡镇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减轻乡镇企业负担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难度很大,要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采取自查自纠与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从讲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减轻乡镇企业负担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切实加强领导,并指定一位领导同志负责,责任到人,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要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乡镇企业负担的部署和要求真正落到实处,为促进乡镇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创造有利环境。
    附件:取消向乡镇企业不合理收费项目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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