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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革铁路空调候车室收费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2-08-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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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铁道部关于改革铁路空调候车室收费办法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     粤价[1998]236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铁道部关于改革铁路空调候车室收费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151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1998年9月1日起,我省境内所有铁路火车站应停止票价外加收空调建设费(空调费)和音乐茶座费。原我局粤价[1996]193号,粤价[1997]16号、17号、101号、294号文同时停止执行。
    二、实行从票价计提空调费后,铁路部门应进一步加强站场建设,改善火车站候车环境,有计划、分步骤地将无空调车站改为空调车站,已有空调的车站应继续保证为旅客提供空调服务。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铁道部关于改革铁路空调候车室收费办法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八月七日     计价格[1998]15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各铁路局、铁路(集团)公司:
    为规范铁路客运收费秩序,改善旅客候车环境,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改革铁路空调候车室收费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现行各铁路车站在铁路客票外加收的候车室空气调节费(简称空调费)。候车室空调设施运行及其有关费用在铁路运营成本中列支,任何单位不得在客票外以任何形式另行收取空调费。
    二、为补偿铁路企业为此增加的成本费用,除软席、市郊和200公里以内短途旅客运输外,全路铁路旅客票价每票提高1元。客票提价收入首先用于既有候车室空调投资补偿和运行费用的支出,结余部分全部用于新建候车室空调的投资。
    三、今后,铁路空调候车室新建、改造投资由铁道部和铁路运输企业根据营销需和资金状况统筹安排,空调设施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列入运营成本,不得再以集资、合资经营方式修建、改造空调候车室。
    四、各铁路局、铁路(集团)公司要按铁道部的统一部署,妥善做好非自营空调候车室经营企业的收入清算和经济补偿工作。原则上应继续履行原合同规定的收益分配原则。对非自营的空调候车室今后具体的经营方式、投资补偿、收入清算办法,由铁道部另行通知。北京站与港商合资改造空调候车室的情况办理。在取消客票外加收候车室空调费后至新的清算办法实施前,空调候车室有关支出暂由各铁路局、铁路(集团)公司垫付。
    五、取消候车室空调费后,铁路各有关车站和空调候车室经营企业要加强对空调候车室的管理,保证既有空调设备正常运转,继续为旅客提供良好的候车环境。
    六、本《通知》自1998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对仍在铁路客票外收取空调费的,由各级物价部门依据有关价格法律、法规从严查处。执行中出的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铁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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