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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四川省电网丰枯、峰谷电价暂行规定》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2-08-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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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颁布《四川省电网丰枯、峰谷电价暂行规定》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八日     计价格[1998]1802号

四川省物价局:
    为进一步发挥价格的杠杆作用,引导用户避峰填谷,合理用电,更好地调整用电负荷,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经研究,决定进一步扩大你省电网试行丰枯、峰谷电价的范围,同时取消超计划用电加价及地方出台的空调用电加价等规定。现将《四川省电网丰枯、峰谷电价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峨嵋铁合金公司和峨嵋739厂生产用电峰谷时段划分和具体时间安排由你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请你们向用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新的丰枯、峰谷电价暂行规定顺利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和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

四川省电网丰枯、峰谷电价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适应四川电力发展的新格局,进一步鼓励用户调整用电负荷,更好地起到削峰填谷作用,合理使用电力资源,缓解电力供需矛盾,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在原丰枯、峰谷电价试行办法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丰枯、峰谷分时电价总的原则是:在电价总水平不变、总体上不增加用户负担的基础上,确定各季节和时段的价格;通过合理确定丰枯季节和峰谷时段、浮动幅度,调动发电企业枯水季节和用电高峰时段的发电积极性,促进用户避峰填谷,提高社会经济效益。
    第三条 丰枯季节、峰谷时段划分。
    (一)丰枯季节划分
    丰水期:6-10月份;
    枯水期:1-4月份、12月份;
    平水期:5月份和11月份。
    (二)峰谷时段划分
   高峰时段:7:00-11:00 19:00-23:00
   低谷时段:23:00-7:00
   平 段:11:00-19:00
    第四条 上网电量丰枯电价执行范围为装机容量在2000千瓦及以上水电厂的上网电量。丰水期电价在基准电价基础上下浮25%;枯水期在基准电价基础上上浮50%;平水期按基准电价执行。基准电价为按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上网电价(不含增值税),随电价计征的增值税均按以平段电价为基础计算的税额执行。
    第五条 上网电量峰谷电价执行范围为四川电网主网内装机容量2000千瓦及以上电厂的上网电量及地方独立电网送四川电网主网的上网电量。平段电价执行基准电价;高峰电价在基准电价基础上上浮33.5%,低谷电价在基准电价基础上下浮50%。基准电价为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上网电价(不含增值税),其中装机容量在2000千瓦及以上的水电厂根据不同季节分别以丰、枯、平水期电价(不含增值税)为基准电价。随电价计征的增值税均按以平段电价为基础计算的税额执行。
    第六条 销售电量丰枯、峰谷电价的执行范围为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大工业用户;受电变压器容量在50千伏安及以上非工业、普通工业用户;除党政机关、事业社团、学校、医院、民政福利单位和城市公用路灯以外的非居民照明用户;趸售用电。
    大工业或非工业、普通工业用户中的自来水生产和城市热力燃气用电不实行丰枯、峰谷电价办法。
    第七条 计算丰枯、峰谷电价的基准销售电价为国家规定目录电价中的电度电价。基本电价以及随电费加收的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建设基金、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等,不实行丰枯、峰谷电价。
    第八条 丰枯销售电价为,丰水期电价在基准电价基础上下浮10%,枯水期电价在基准电价基础上上浮20%,平水期电价按基准电价执行。
    峰谷销售电价为,在丰枯电价基础上,高峰用电电价上浮60%,低谷用电电价下浮60%。
    第九条 实行丰枯、峰谷电价的用户和上网电厂(地方独立电网),必须装有由供电部门统一安装的分时计量装置,分别计量高峰、低谷、平段的用电量。
    第十条 两部制电价用户以实行丰枯、峰谷浮动后的电度电价加上国家规定的基本电费为基础,单一电价制电价的用户以浮动后的电度电价为基础,按国家规定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计算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第十一条 城市附加费仍按现行规定以未执行丰枯、峰谷浮动的目录电价为基数征收。
    第十二条 趸售用电按规定的电网损耗电量不实行丰枯、峰谷电价。转供趸售电量,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执行丰枯、峰谷电价。电网代购代销、尚未实行二级均摊的电量,暂不实行丰枯、峰谷电价。
    第十三条 个别只在高峰时段发电、以调峰为主的调峰电站,不实行本规定。
    第十四条 丰枯、峰谷电价随基准电价的变化而调整。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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