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调整铁路货运价格规范铁路收费秩序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各铁路局、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并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
为增加铁路建设投入,经国务院批准,自4月1日起适当提高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铁路货运价格。全路正式营业线和执行统一运价的运营临管线货运价格平均每吨公里提高1分。其中:
(一)铁路建设基金由现行每吨公里2.8分提高到3.3分,提高0.5分。对磷矿石、棉花征收的铁路建设基金维持现行每吨公里2.8分的水平不变,农药由现行1.4分提高到1.9分,农用化肥、黄磷继续免征建设基金。
(二)铁路货物运营价格每吨公里由现行3.65分提高到4.15分,提高0.5分。农用化肥、磷矿石、棉花运营价格暂不调整。大秦线、京秦线(段甲岭--秦皇岛,含大石庄--段甲岭)、京原线、丰沙大线煤炭分流运价由现行每吨公里6.9分提高到7.4分,提高0.5分。京九线、京广线继续执行在统一运价基础上每吨公里加价0.6分的分流运价。兰新复线仍执行在统一运价基础上每吨公里加价2.5分的特殊运价。鉴于南宁铁路公司已撤消,取消原南宁铁路公司管内每吨公里加价2.15分的规定,执行统一运价。青藏线运价高于统一运价部分在全路均摊,与宝中线均摊加价一并进入统一运价。宝中线、青藏线运营支出,由铁道部按需要予以安排。
按上述原则调整后的铁路货物运输运营价格见附件一。
二、允许铁路运价向下浮动。为适应运输市场情况的变化,对货运回空方向运输,与高速公路平行已形成竞争路段的客货运输,允许铁路根据市场情况的变化实行下浮运价(跨局运输下浮运价由铁道部核准)。实行下浮运价或取消下浮运价,需提前对社会公布,并报国家计委备案。
三、实行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订单制。铁路货物运输和延伸服务实行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订单制度。服务订单中列明各项铁路运输服务项目,供用户根据需要自愿选择。铁路货物运输企业和延伸服务经营者按用户的选择,逐项计算确定铁路运费、杂费和延伸服务收费金额,向用户报价,并严格按照所列项目、金额收取费用,不得超出订单约定收取任何其他费用,不得强制服务。用户按订单约定交纳各项运输和服务费用,并有权向物价、铁路主管部门举报强制服务和超出订单约定收费的行为。服务订单实行全国统一格式。具体见附件二、三。
四、加强对延伸服务收费的管理。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家计委、铁道部制定的《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从严审批延伸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延伸服务经营者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执行,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五、强化铁路收费明码标价。由省级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当地铁路局(分局)按照国家计委、铁道部的统一规定格式在所有的铁路运输和延伸服务营业站点设置公告牌,将本地区执行的各项铁路货物运输价格、杂费和延伸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及物价、铁路主管部门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铁路货物运输价格和收费的公告见附件四、五、六、七。
六、简化、归并铁路货物运输杂费项目。为了简化运输杂费管理,提高透明度,将现行铁路货运杂费项目适当简化、归并,具体方案另行下达。在新规定下达前,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七、加强对铁路价格及收费的监督检查。结合上述措施的贯彻落实,在方案出台后,各地要对铁路收费开展一次物价大检查。要认真检查铁路运输企业和延伸服务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使用服务订单的情况。对违反规定继续收取协议运费等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的行为,对强制服务、强行收费的行为,以及在服务订单之外乱加价、乱收费的行为,要从严查处。
以上各项,请各级物价部门和铁路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家计委和铁道部。
附件一:
铁路货物运价率表
办理类别 | 运价号 | 发到基价 | 运行基价 | ||
单位 | 标准 | 单位 | 标准 | ||
整车 | 1 | 元/吨 | 4.6 | 元/吨公里 | 0.0210 |
2 | 元/吨 | 5.2 | 元/吨公里 | 0.0239 | |
3 | 元/吨 | 6.0 | 元/吨公里 | 0.0273 | |
4 | 元/吨 | 6.8 | 元/吨公里 | 0.0311 | |
5 | 元/吨 | 7.6 | 元/吨公里 | 0.0348 | |
6 | 元/吨 | 8.5 | 元/吨公里 | 0.0390 | |
7 | 元/吨 | 9.6 | 元/吨公里 | 0.0437 | |
8 | 元/吨 | 10.7 | 元/吨公里 | 0.0490 | |
9 | 元/轴公里 | 0.1500 | |||
冰保 | 元/吨 | 8.3 | 元/吨公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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