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规范报关收费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五月六日 计价费〔1998〕765号
海关总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
为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秩序,减轻进出口企业负担,促进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将报关收费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关单预录入收费标准为每批货物30元。加工贸易台帐合同预录入收费标准为每份台帐合同50元。
二、报关公司代理报关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制定,报我委备案。
三、海关在预录入环节向报关公司或预录入公司收取预录入技术设备补偿费的标准为:报关单预录入每批货物5元,台帐合同预录入每份合同5元。
四、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上述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肢解服务内容,巧立名目乱收费,也不得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名目变相收费。各收费单位要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1998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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