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第三批取消14项市定收费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七日 粤治费[1998]5号
各市人民政府: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乱收费、减轻企业负担的决定精神,以及收费管理法规、规章规定,省治理乱收费工作办公室对各市申报要求保留的收费项目进行了认真的调查核实,并反复征求各市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第三批取消各市制定的收费14项,现予公布,并通知如下:
一、省直和各市、县相关国家机关凡有与取消的收费项目名称相似、管理及服务内容相同的自定收费都应取消。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颁布之后,省已先后三批公布取消各市自定的收费共279项,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狠抓落实。今后若发现再有自定项目收费的,不仅明令取消,还要通报批评,并按《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严肃查处。
三、本规定自1998年2月1日起执行。请各市人民政府于1998年3月10日前将执行情况书面报省治理乱收费工作办公室。
附:
第三批取消的市定收费项目目录(共14项)
公安部门(5项)
1、货车准许证工本费
2、城区禁停路段临时停车证费
3、澳门车辆进入珠海境内行驶标志费
4、戒毒人员管理费
5、收教人员管理费
外事部门(2项)
1、外事办证服务费
2、办理签证综合服务费
社保部门(1项)
1、离退休待遇证(表格)费
经协部门(1项)
1、内联独资企业综合服务费
开发区管委会(1项)
1、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服务管理费
技监部门(1项)
1、(强制购买)资料费
劳动部门(1项)
1、赴境外人员行政关系挂靠服务费
交通部门(2项)
1、连江沿岸利用连江渠化枢纽建设的水电站
闸坝维修费
2、(强制购买)各类资料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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