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
第一批取消收费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粤价[1998]20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省直、中央驻穗各有关部门: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第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7]170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250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我省制定的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费同时取消。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1997]9号文中“以上第2、3点收费项目取消后”一句改为“以上第2点收费项目取消后”;“第3点收费标准仍为维修收入的0.5%不变”一句废止。
二、我省降低后的收费标准按《省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第一批降低收费标准表》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在此日期之后到本通知下达时按原规定多收的费款应退还缴费者。
三、过去我省和各地制定的有关收费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废止。
四、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注销或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手续。
附件:
1、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第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7]170号)
2、《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2500号)
3、省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第一批降低收费标准表
收费部门 | 序号 |
收费项目 |
计算单位 | 收费标准(元) |
备注 |
交 通 部 门 |
1 | 公路运输管理费 | 不超过0.8% | ||
2 | 水路运输管理费 | 1% | 具体收费标准和办法按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1)字[1993]112号文执行 | ||
3 | 内河航道养护费 | 按总吨、载重吨、客位、千瓦择大计征。 按总吨、载重吨、客位、千瓦择大计征。 |
|||
营业性运输船舶 | 运费收入 | 6% | |||
非营业性运输船舶 | |||||
机动船 | 月.总吨(千瓦) | 7 | |||
非机动船 | 月.总吨 | 3.5 | |||
竹木排筏及浮动物体 | 公里.立方米.吨 | 0.015 | |||
港、澳、台籍船舶 | |||||
机动船 | 月.总吨(千瓦) 天.总吨(千瓦) |
10.5 0.9 |
|||
非机动船 | 月.总吨(千瓦) 天.总吨(千瓦) |
4.5 0.45 |
|||
4 | 船舶检验费 | 按《船舶检验计费规定》([93]价费字119号)规定的各项收费标准降低10% | |||
5 | 公路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 | 定额基价 | 0.96%0 | ||
建 设 部 门 |
1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 | 补偿安置费用 | 0.3%-0.6% | 具体收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在国家规定标准幅度内确定,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
2 | 监理工程师证书费 | 套 | 10 | 包括工程师资格证书、工程师岗位证书、申请表和邮费。 | |
3 | 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广州、深圳、汕头、珠海、佛山、中山、东莞 | 建安工作量 | 0.8% | ||
其他地区 | 建安工作量 | 1%0 | |||
4 | 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 | 建安工作量 | 0.3% | ||
电力部门 | 1 | 火电、送变电工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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