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对广告服务双重收费标准进行清理的通知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粤价[1997]299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对广告服务双重收费标准进行清理的通知》(计价费[1997]178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贯彻落实国家计委、国家工商局发布的《广告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我局以粤价[1996]197号文转发了国家计委、国家工商局计价格[1995]2329号文,统一制发了《广告服务收费备案表》,并要求全省各地将广告服务收费纳入管理,所有广告经营服务单位必须于1996年9月底前完成首次广告服务收费备案。到目前为止,绝大部分地区都能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此项工作。但是,也有个别地方对此项工作不够重视,没有对广告经营服务单位的收费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对广告服务收费的管理,凡未开展此项工作的地方,应结合这次清理广告服务双重收费标准,按照文件要求切实抓好广告服务收费备案工作,未领取《广告服务收费备案表》的,应与省局联系尽快核发,逐步把广告服务收费纳入规范管理。
二、已开展广告服务收费备案工作的市,应根据国家计委计价费[1997]1789号文和我局粤价[1996]197号文的规定,对所辖区域内所有广告经营服务单位的备案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是否履行备案,是否明码标价,是否实行双重收费标准,是否按备案标准和规定的收费比例收费等。对属于《广告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所列行为的,物价监督检查部门应按价格管理政策法规进行严肃查处。
三、对粤价[1996]197号文中有关广告服务收费备案的规定补充如下两点:
1、电视的黄金栏目广告时间划分标准全省统一为18:30~21:30时。
2、广告经营成本含广告发布制作费、设计费、固定资产折旧、设备折旧维护费、员工工资、代理费、管理费等。广告经营服务单位用于非广告经营业务的费用不得计入广告经营成本。
四、各地应于1998年元月底前,将广告服务收费的备案执行情况以及本次清理广告服务双重收费标准的情况书面报送我局。各地在实施广告服务收费备案中如遇到新问题,也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相关附件:
主办单位: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承办单位:广东省投资和信用中心
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5号楼(邮编:510031)业务咨询电话:020-12345
版权所有: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粤ICP备2022065133号-4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1448号 网站标识码4400000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