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广东省物价局
转发国家计委中宣部关于广泛深入地
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粤价[1998]50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党委宣传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已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现将国家计委、中宣部为此发出的《关于广泛深入地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学习、宣传、贯彻《价格法》是今年我省物价工作的中心内容,各级物价部门和党委宣传部要切实抓好这项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介,采用多种形式宣传《价格法》,使《价格法》深入人心。
相关附件:
主办单位: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承办单位:广东省投资和信用中心
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5号楼(邮编:510031)业务咨询电话:020-12345
版权所有: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粤ICP备2022065133号-4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1448号
网站标识码4400000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