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关于改变维生素C等四种药品
价格管理形式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二月七日 计价管〔1998〕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
鉴于维生素C、诺氟沙星、环丙沙星和氧氟沙星等四种药品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生产企业较多,市场供过于求,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决定将维生素C、诺氟沙星、环丙沙星和氧氟沙星等四种药品退出中管药品价格管理目录,原则上由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作价办法自主定价。省级物价部门要将上述品种列为省级药品价格管理目录的,须报经我委批准。
请你们尽快将此通知转发各地(市)及有关部门和企业,并注意了解掌握这四种药品的产销、价格等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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