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核定“HWD”系列后雾灯试销价格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 计办价管〔1998〕1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
为加强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有效减少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公安部要求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行驶必须安装后雾灯。鉴于汽车后雾灯是由行政机关强制安装,用户没有选择性,而且目前只有上海南北光源信号有限公司能够生产符合公安部技术条件的“HWD”系列后雾灯,市场竞争不充分,因此决定对根据公安部要求强制安装的后雾灯价格由国家统一核定。现将核定汽车后雾灯试销价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海南北光源信号有限公司生产的G型固定式、B型便携式雾灯试销出厂价格(含税)分别为每套350元和450元。此价格为上海南北光源信号有限公司送到各地雾灯安装单位的价格。今后将根据雾灯的生产成本和雾灯推广使用量等情况核定正式价格。
二、雾灯零售价格最高不超过出厂价格的10%,其差额部分为各地安装单位的安装、维修和技术指导等费用。各地雾灯的具体零售价格由省级物价部门根据当地情况核定。各有关部门和企业不得在规定的零售价格之外加收任何其它费用。
三、上述价格从1998年4月1日起执行。执行时间暂定为1年。届时请上海市物价局重新申报正式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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