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关于降低黄金饰品批发零售价格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三日 粤价[1998]71号
各市、县、自治县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市分行、各二级分行、县支行,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黄金收售价格的通知》(〈98〉银机电17号)精神,结合我省黄金饰品市场情况,决定从1998年4月1日起,我省内销黄金饰品每克纯重批发价由110元调整为95元、零售价由128元调整为115元。各地具体执行的批发、零售价格可以上述省定价格为基准上下浮动,每克价格上下浮动额不超过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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