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市、县(区)物价局、经贸局(经委):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2002年蚕茧价格政策及加强蚕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69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2002年春茧收购价格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2年春茧收购价格水平
我省2002年春季鲜茧中准级(干壳量8.6克,上车茧率100%)含税收购价格每50公斤580元;干壳量9.2克,上车茧率100%的中准含税收购价格为每50公斤630元。各市可在上下浮动15%幅度内,确定其具体收购价格。
桑蚕鲜茧其他等级的具体收购价格和各等级的具体评级计价办法委托省丝绸(集团)公司根据中准收购价格制定,并报省物价局、经贸委备案。
二、建立蚕茧价格协调与衔接制度
地级市负责组织协调好辖区内的毗邻市、县收购点的鲜茧收购价格水平。在确定鲜茧收购价前,应主动与毗邻地市进行价格衔接和平衡,并向社会公布其具体收购价格,逐步建立以会议为主要形式的价格衔接制度,必要时可共同签署衔接协议,防止因价格差异过大而导致收购秩序混乱。
三、加强蚕茧收购及价格管理,维护正常收购秩序
未经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经营鲜茧收购业务。蚕茧收购要严格实行仪器评茧,严禁目测手感评茧,干茧交易要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确保蚕茧质量稳定提高。各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要切实加强蚕茧质量的监督检查。各级物价部门要认真做好对蚕茧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制止盲目抬级抬价、压级压价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对蚕茧收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抄报省物价局、经贸委。
四、建立蚕茧价格信息监测系统
为了及时了解和掌握蚕茧收购及价格动态,科学分析预测蚕茧价格走势,为国家蚕茧价格调控决策提供依据,各地要逐步建立蚕茧生产、收购和价格信息监测网络,定期分析茧丝生产和价格形势,建立蚕茧情况定期上报制度。
从2002年起,各地丝绸公司和丝绸生产企业每月须将蚕丝产销统计表上报当地物价部门和经贸局。各地物价部门和经贸局于每年的6月10日、10月10日前,分别将当地蚕茧生产、收购及价格等情况汇总(详见附表)上报省物价局、经贸委。
附件:
市 年桑蚕茧生产收购统计表
桑园面积 | 翌年1月底数(万亩) | 备注 |
比上年同期增减(万亩) | ||
发种量(万张) | 春季 | 4-6月 |
夏季 | 7-8月 | |
秋季 | 10月后 | |
全年 | ||
比上年增减(万张) | ||
生产量(吨) | 春季 | 4-6月 |
夏季 | 7-8月 | |
秋季 | 10月后 | |
全年 | ||
比上年增减(吨) | ||
收购量(吨) | 春季 | 4-6月 |
夏季 | 7-8月 | |
秋季 | 10月后 | |
全年 | ||
比上年增减(吨) | ||
鲜茧收购综合均价(元/担) | 春季 | 4-6月 |
夏季 | 7-8月 | |
秋季 | 10月后 | |
全年 | ||
比上年增减(元/担) | ||
生丝产量(吨) | 春季 | 4-6月 |
夏季 | 7-8月 | |
秋季 | 10月后 | |
全年 | ||
比上年增减(吨) | ||
生丝平均销售价(元/吨) | 春季 | 4-6月 |
夏季 | 7-8月 | |
秋季 | 10月后 | |
全年 | ||
比上年增减(元/吨) |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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