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环保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放射性废物送贮、处置费收费办法》和《广东省放射性废物送贮、处置费收费标准》下发给你们,自2002年6月1日起执行。
收费单位应到省物价局申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使用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收费收入按“收支两条线”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附件:《广东省放射性废物送贮、处置费收费办法》与《广东省放射性废物送贮、处置费收费标准》
附件:
广东省放射性废物送贮、处置费收费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广东省放射性废物收贮、处置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收费办法。
第二条 废物送贮、处置费由建库费用、容器费用、运输费用、长期管理费用和技术服务费用组成,并以废物重量或体积、废源活度等为收费依据。
第三条 凡产生放射性废物、并按《广东省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第七、第八条规定应送省放射性废物库集中贮存或代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广东省放射性废物送贮、处置费收费标准》的规定向省放射性废物库一次性交清放射性废物送贮、处置费。镭的毒性大且释放氡气,运输费用、长期管理费用在相应标准上加收50%。
第四条 放射性废物送贮、处置的技术服务收费按省物价局《关于修订环境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粤价函〔1996〕64号)中有关标准收取。
第五条 送贮方有责任按照《广东省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要求对产生的废物、废源进行分类包装并协助收贮方装运上车,对外包装不符合要求的,收贮方有权拒绝收贮。
第六条 对核素种类、活度不明的废物(源),放射性废物产生单位必须送有关部门鉴定后,方可送贮。
第七条 代管放射源按照实际代管期和本规定相应标准,收取代管费用。
第八条 《广东省放射性废物送贮、处置费收费标准》的调整,由省环保局提出,经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核,报省政府批准。
第九条 收费单位应向指定的物价部门办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十条 放射性废物管理送贮、处置费为预算外资金,按“收支两条线”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省放射性废物库的更新改造和正常运行的费用开支。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环保局、物价局、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
广东省放射性废物送贮、处理费收费标准
一、放射性废物送贮收费标准
分类 | 比活度A Bq/kg | 建库费用元/kg | 长期管理费元/月・kg | 容器费 | 危险品运输费元/km | 技术服务费 |
短半衰期 | 2×104<A≤3.7×107 | 50 | 5 | 成本×120% | 4 | - |
中半衰期 | 2×104<A≤3.7×107 | 100 | 3.5 | 成本×120% | 4 | - |
长半衰期 | 2×104<A≤3.7×107 | 120 | 3.5 | 成本×120% | 4 | - |
注1. 短半衰期:T1/2 <60天,中半衰期:60天<T1/2 <5.3年,长半衰期:T1/2>5.3年;
注2. 长期管理时间:短半衰期以2年计;中半衰期以30年计;长半衰期以80年计;
注3. 放射性废物在贮存期内不能衰变到可以在环境中处置的程度,需作永久处置的,建库费用按以上标准加收100%。
注4. 技术服务费按省物价局《关于修订环境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粤价函〔1996〕64号)中有关标准执行
二、废放射源送贮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