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劳动局:
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68号)有关规定,重新制定了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标准和核定锅炉、压力容器生产、安装等许可证的审查发证收费标准,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收费单位应到当地物价局办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收据。
二、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省物价局等粤价重字[1985]155号文和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2]67号文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三'本通知自一九九四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1、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标准
2、锅炉、压力容器生产、安装等许可证审查发证收费标准
附件1:
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锅炉、压力容器各检验项目,检验单位均须按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以及有关规程、规则、规范、标准进行,保证检验质量,检验后出具检验报告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负责。
二、本标准中的锅炉、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均为宏观检验,不包括测厚、测硬度、无损探伤、金相检验和安全附件的检验等。
三、本标准的收费均不包括检验工作前后所需的现场清理、设备清洗置换、焊缝除锈打磨、脚手架的搭拆以及耐压气密试验所需介质和水电等费用。
四、本标准中产品制造监检、图纸审批费用由制单位缴纳;安装、修理、改造质量监检费用由承担单位缴纳;锅炉房图纸、压力容器安装工艺图纸审查费由设计单位缴纳;定期检验各项费用由使用单位缴纳;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检验费,由用户向检验单位缴纳。检验单位委托第三方检验的收费,若超过本标准的,超过部分由检验单位支付。
五、检验人员的旅差费,由受检单位负担。如检验单位出车,按当地标准计收车费。
六、检验人员到现场,由于受检单位原因不能开展检验的,其误工费由双方协商定,并由受检单位负担。
七、若有未列入本收费标准的项目收费,由检验和受检单位协商决定。
八、对大中小学、托儿所、幼园、福利养老院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本着少收或不收费的原则,按不高于本标准的50%收费。
九、受检单位提供检验仪器设备的,按本标准的50%收费。
十、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具备检验能力的,检验机构不得对其进行强制检验而收取检验费。
附表略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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