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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委员会、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公路客运附加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2-06-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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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自治县经委、交通局(委)、公路局、物价局、财政局、省公路局: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加快公路基础设施建设的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交通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增加公路建设资金的通知》(计价管[1998] l104号)。现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增加公路建设资金问题的复函》(粤办函[1998]579号),结合我省的实际,决定如下:
    一、将具有公路运输环节征收的公路建设附加费性质的“广东省公路建设还贷资金”统一规范为“公路客运附加费”,同时,从1998年10月1日起,在现行每人公里征收0.02元基础上提高0.01元。客运附加费收入统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全额用于我省公路建设。新增资金的分配问题,由省交通厅会同财政、物价、经委等部门另行研究决定。
    二、新增加的0.01元,营运客车仍按座位包缴基数,车籍所在地属山区县的车辆按每月每座34元、出租小轿车(的士)每月每座38元征收;属非山区县的车辆按每月每座36元、出租小轿车(的士)每月每座40元征收;按天计缴的标准为每天每座2元。
    据此,调整后的广东省公路客运附加费按每人每公里0.03元征收。出租小轿车(的士)向旅客征收的标准为每车公里0.12元,如按车次向旅客征收的,每车次为1.20元(此标准如调入计表后不准另加收费)。营运客车按座位包缴基数,车籍所在地属山区县的车辆每月每座106元,出租小轿车(的士)每月每座 l14元;属非山区县的车辆每月每座112元,出租小轿车(的士)每月每座120元;按天计缴的标准为每天每座6元(详见附表)。
    三、其他有关征收规定,仍按省经委、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广东省公路建设还贷资金征收实施办法》(粤交计[1992]338号)规定执行。
    附件:
    1.粤办函[1998]579号文
    2.计价管[1998)l104号文
    3.粤交计[1992]338号文

    附件:

广东省公路容运附加费营运客车按座位包缴基数表 

标准 范围  
客车(元/月座) 出租小轿车(元/月座)
山区 平原 山区 平原 按天计缴(元/天座)
一分钱 38 40 38 40 2
二分钱 34 36 38 40 2
三分钱 34 36 38 40 2
合计 106 112 114 120 6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增加公路建设资金问题的复函
一九九八年九月九日     粤办函[1998]579号

省交通厅、物价局:
    省交通厅粤交费[1998] 142号请示收悉。根据省人民政府意见,函复如下:
    一、同意在对公路运输环节征收的公路建设附加性质的收费进行清理整顿并统一规范为公路客货运附加费的基础上,客运附加费征收标准从1998年10月1日起,在现行基础上每人公里提高0.01元。
    二、在上述新的征收标准出台前,应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为规范资金的使用,省交通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就征收及新增部分资金分配等问题制定具体办法。
    三、不同意提高现行养路费征收标准。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交通部关于规范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增加公路建设资金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日     计价管[1998]l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交通厅(局、办公室):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8] 3号文件关于加快公路基础设施建设的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在清理整顿现行地方公路客货运输环节征收并用于公路建设方面各种收费的基础上,统一规范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同时适当提高公路客运附加费征收标准,以切实增加公路建设有效投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现行地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财政、交通主管部门要立即对本省(区、市)范围内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自行设立的在公路运输环节征收的各种公路建设附加性质的收费进行清理整顿,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设立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二、规范公路客货运附加费的征收范围和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已批准在公路运输环节征收的公路建设附加性质的收费,要统一规范为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已开征公路客运附加费的省份,征收标准可在现行基础上每人公里提高0.01元;尚未开征公路客运附加费的省份可以开征,但征收标准要从严掌握;提高标准增收的资金,全额用于公路建设。公路货运附加费征收标准维持现行水平不变,不得提高标准;未开征公路货运附加费的省份,一律不得在本通知下发后开征。公路客货运附加费的征收对象为旅客和货主,由车主代收代缴。除行政机关、军队、各国驻华使领馆和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不从事取酬运输的车辆外,其他从事公路客货运输的车辆一律征收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可按车辆完成的旅客周转量和货运周转量征收,也可按车辆座位、吨位折算定额征收。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具体制定,并送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交通部备案。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的征管和稽查,努力提高实收率。对违反规定随意减免公路客货运附加费的责任人要从严查处。
    三、加强公路客货运附加费的使用管理
    各级财政、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使用的监管。公路客货运附加费作为公路建设基金,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规定,统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全额用于公路建设,并按照财政部《关于养路费及公路建设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财工字[1996]300号)规定执行。严禁征收单位坐收坐支;不准用公路客货运附加费修建楼堂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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