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微信二维码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手机版二维码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粮食管理储备局、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我省1998年晚稻收购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2-06-06 00:00:00
字体: [大] [中] [小]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粮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目前晚稻收获在即,为做好晚稻收购工作,确保农民收入的合理增长,有利于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实现顺价销售,根据国家计委、工商局、粮食局《关于1998年秋粮收购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计电[1998]104号)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现就我省今年晚稻收购价格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保持粮食收购价格水平的基本稳定及价格政策的连贯性,我省晚稻收购价格由各市、县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粤府[1998]38号)的规定,按以质论价、优质优价、适当拉开早晚稻差价和等级差价的原则制定。
    二、各地要按照上述原则,根据市场供求适当拉开粮食优质品种与普通品种之间、畅销品种与滞销品种之间的差价,引导农民调整品种种植结构,多生产适销对路的优质粮食。
    三、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严格执行粮食收购政策和价格政策,敞开收购农民的余粮。在收购过程中不得压级压价,不准限价、拒收。要坚持户交户结,一手收粮,一手付钱,不得代扣或变相扣缴除农业税以外的任何税费。要改进服务工作,提高服务水平,方便农民售粮,把零散粮源尽量收购起来,不给私商粮贩留下可乘之机。
    农业部门的种子公司可以收购、调运与其签订合同的种子基地生产的粮食作物种子,但不得作为商品粮进行倒卖。转作商品粮的作物种子必须售给国有粮食收储企业。
    四、各地工商、粮食和物价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粮食市场的管理,严格执行《粮食收购条例》和《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坚决制止私商和粮贩到农村收购农民的粮食,对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要严加惩处。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关附件:

打印文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