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劳动局:
为保障我省企业富余和社会失业职工的安置,加强对境外人员入粤就业的管理,比照对使用省内、外临时工的单位收取“使用临时工调配费”的做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向使用境外就业人员的单位收取“调配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向使用境外就业人员的单位收取的“调配费”并入“使用临时工调配费”项目中,列子目为“使用港、澳、台人员”和“使用外国人员”。收费标准幅度为:港、澳、台人员每人每月80~100元,外国人员每人每月100~15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政府确定。
该费由用工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部门在办证时按签证期限一次性向用工单位计收,有关的证件、表格、资料等不另收费。
二、免收费和缓收费对象详见附件。
三、各级劳动部门收取该费应到当地物价局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
该项收费专项用于加强对港、澳、台和外国人员入粤就业的管理。收费收支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四、各收费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违者,按《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处罚。
五、本通知自1997年2月1日起执行。
附:免收和缓收调配费的境外人员范围
附:
免收和缓收调配费的境外人员范围
一、免收范围:
1、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驻华代表机构、其他国际组织中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
2、由我国政府直接出资聘请的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或由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出资聘请,具有本国或国际权威技术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确认的高级技术职称或特殊技能资格证书的外籍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并持有外国专家局发的《外国专家证》的外国人;
3、持有《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工作准证》,从事海上石油作业、不需登陆、有特殊技能的外籍劳务人员;
4、经文化部批准持《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进行营业性文艺演出的外国人;
5、经国家外国专家局聘请的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专家,台湾、香港、澳门在内地设立的商务办事机构的法人代表,在内地开办的外资企业中具有法人资格的投资者。
二、缓收范围:
各国驻穗领馆内就业的外籍人员。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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