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自治县环保局(办)、物价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的通知》(计物价[1993]1366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征污水排污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一切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均应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缴纳排污费。
排污单位排污口排放的污水达到排放标准的,只征收污水排污费。对同时符合征收污水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的,只征收超标排污费,不得重复收费。
污水排污费标准为每排放一吨污水征收0.05元。
二、对大、中、小学校(不含校办工厂、职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暂不征收污水排污费。
三、污水排污费实行按月征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的申报、核实按省政府粤府[1990]74号文规定执行。
四、污水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按《广东省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实施办法》(粤府[1990]74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排污单位缴纳污水排污费后,并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治理污染、赔偿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
六、污水排污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管理,但免交年审费。
七、本规定自一九九四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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