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物价局,省公安厅、交通厅:
为扩大内需,促进小汽车生产和消费,省人民政府决定(粤办会函[1999]130号)减免对私人非营运小汽车[12座(含12座)以下的客车]的收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交通部门收取的高等级公路建设还贷资金以及养路费专用磁卡费。
二、交警部门收取的机动车辆检验费,由原每年每次每辆35元减为18元。
三、公安部门批准的检测站收取的新车入户检测费,国产车全免,进口车按原征收标准每车不超过150元(一次性)收取;车辆安全性能检测费,由原每年每次每辆60-100元减为30-50元。此两项收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地级以上市物价部门确定。
四、各地、各部门自行制定收取的城市道路设施费、城市道路设施建设费、交通建设附加费、城市建设增容费、交通安全管理增容费等收费和强行摊派、集资、征订报刊等项目,一律取消。
五、上述省公布的对私人非营运小汽车减免的收费,各地要认真抓落实,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对违反规定继续收费的,要按《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严肃处理。
六、本通知自2000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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