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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改革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2-0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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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粤价[1998]330号

省公安厅,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办函[1998]797号),决定从1999年1月1日起,改革我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即将现行国家和省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46项改为5项,并相应调整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后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一)。
    1、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注册费(含证件费等),汽车类每人120元,摩托车类每人80元。
    2、机动车驾驶员审验费,每人每年15元。
    3、机动车辆检验费(含交警专项经费10元),汽车类每辆每次35元,摩托车类每辆每次20元。
    4、车辆牌证费。机动车辆牌证收费标准仍按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783号文规定执行;出租车标志牌、教练、试车、实习车租用号牌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粤价费(1)函[1993]33号文规定执行。
    对非机动车改为一次性收取牌证费(包括车牌和行驶执照),其中:人力三轮车每辆30元,自行车每辆10元(广州、深圳、珠海、汕头市区每辆15元)。在入户发证时一次性收取。
    5、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费。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理重大和特大交通事故,向事故责任者收取交通事故处理费,收费标准仍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16号文规定执行。
    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除上述规定的收费外,不得另向车主和驾驶员收取手续费、工本费等其他任何费用;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自立和分解收费项目,不得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的同时,本文附件二所列收费项目一律废止。
    同时,严禁各种“搭车”收费行为。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有明文规定外,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不得代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得代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审查是否办理有关手续而搞变相“搭车”收费。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不得强制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代收任何费用或代审查是否办理有关手续搞“搭车”收费。
    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收费委托银行代收,收费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纳入财政预算或专户管理,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核拨。
    四、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领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五、请各级物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真做好上述收费改革的宣传解释工作,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应及时上报省物价局、省公安厅。
    附件:
    1、改革后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收费项目和标准表
    2、废止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收费项目名称表

    附件一: 

改革后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收费项目和标准表

收 费 项 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 注
一、机动车驾驶员考 包括从报名到取得驾驶
试注册费 过程中的各次考试和向申请
1、 汽车类(含所有 人核发学习证、准考证、驾四轮机动车) 人 120 驶证,以及建档等费用。向
2、摩托车类(含所 申请人收取。
有二、三轮机动 申请人第一次考试不合车及手扶拖拉机) 人 80 格,给予免费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第三次起每次考试另按驾驶员考试注册费标准50%收费。
教练员的考试注册费比照上述标准收费。
驾驶员因交通肇事、违章或违反驾驶证管理办法,依照法规须进行交通法规和驾驶技术考试的,或者申请增驾车类,按照驾驶员考试注册费标准50%收费。驾驶证有效期满换发证、因驾驶证损坏申请换发证、异地迁入(含持部队驾驶证换领地方驾驶证)、因遗失申请补发驾驶证,按驾驶员考试注册费标准30%收费。
申请驾驶员驾车及车辆入出境办证,按驾驶员考试注册费标准50%收费。
二、机动车驾驶员审验费 
人・年 15 包括申请办理驾驶员转籍迁出、变更等项工作的费用。档案管理、查询等不能收费。
三、机动车辆检验费 车辆检验包括车辆年度检
1、汽车类(含所有 验和新车入户检验、异地迁出、 四轮机动车) 辆・次 35 迁入车辆检验、改装、改型、大
2、摩托车类(含所 修后特殊检验等。有二、三轮机动 第一次检验不合格的,复车及手扶拖拉 检不收费。连续二次检验不合机) 辆・次 20 格,需进行第三次以上检验的,第三次及以后每次另按标准100%收费。
四、车辆牌证费
1、机动车牌(反光牌) 按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
[1994]783号文和省物价局粤价费(1)函[1993]33号文规定。
不反光号牌,每副一般低反光号牌20元;补发机动车号牌,按标准加一倍收费。
汽车牌 副 100 汽车牌包括大小型汽车,教练、试验汽车,港澳、外籍、使馆、领馆汽车牌,以及出租汽车标志牌。
方向盘式拖拉机牌 副 95
摩托车牌 副 70 摩托车包括两轮、三轮、轻便、教练、试验、港澳、外籍、使馆、领馆摩托车。
手扶拖拉机牌 副 50
挂车牌 块 50
教练车、试车、实 习车租用号牌 副/月 10
残疾人专用车车牌
反光牌 副 30
机动车临时行驶
号牌、补牌(纸质) 张 5
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个 1
号牌架 含聘用人员安装费。
铁质及同类产品 只 5
铝合金及同类
产品 只 10
2、机动车行驶证 包括证夹、主页、副页、
核发 证 10 塑封套工本费等各项相关费用。
换发 证 10 临时行驶证核发、补发同此收费
补发 证 20 标准。
机动车彩色照片 套 4 每套四张,彩照塑封费用已包含在行驶证费里,不得另行收取。
3、非机动车牌证 包括车牌和行驶执照费用,
在入户发证时一次性收取。
人力三轮车
自行车 广州、深圳、珠海、汕头市区自行车每辆15元。
五、道路交通事故 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
理费 价费字216号文规定。
1、重大事故 (1)发生重、特大事故,交通事
负全部责任 宗 800 故责任者逃逸的,按交通事故等级收
负主要责任 宗 600 费标准三倍收取;(2)发生重、特大
负同等责任 宗 400 事故,交通事故责任者故意破坏、伪
负次要责任 宗 200 造现场、毁灭证据,或者有其他恶劣
2、特大事故 情节影响交通事故调查的,按交通事
负全部责任 宗 1000 故等级收费标准的二倍收取;(3)对确
负主要责任 宗 700 有实际困难,无能力缴纳交通事故处
负同等责任 宗 500 理费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主管部门
负次要责任 宗 300 批准,可酌情减免;(4)处理轻微事故、一般事故不收费。

    附件二:

废止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收费项目名称表(56项)

一、原省批准的收费项目(42项)
1、机动车驾驶员考试费
2、机动车准考证费
3、机动车学习驾驶证费
4、机动车实习驾驶证费
5、机动车教练证费
6、驾驶员驾驶证费
7、机动车驾驶证费
8、机动车辆转籍过户费
9、机动车驾驶员转籍过户费
10、出租汽车标志牌费
11、签发车辆及驾驶员驾车入出境批准通知书费
12、驾驶港澳车辆入出境办证费
13、港澳入境机动车辆检查费
14、港澳入境车车牌费
15、港澳入境车补发牌费
16、港澳入境机动车行驶证费
17、临时牌费
18、出入境直通车驾驶员考试费
19、培训班驾驶员考试费
20、持港澳车辆驾驶执照考内地执照费
21、驾驶员学习证费
22、港澳驾驶员年审费
23、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证费
24、车辆办牌许可证费
25、公路检查证费
26、残疾人专用车车牌费
27、残疾人专用车年检费
28、残疾人专用车行车执照费
29、残疾人专用车过户、迁移费
30、残疾人专用车驾驶证费
31、残疾人专用车驾驶员年审费
32、人力三轮车驾驶证费
33、人力三轮车车牌费
34、人力三轮车驾驶员年审费
35、人力三轮车过户、迁移费
36、人力三轮车年检费
37、人力三轮车行车执照费
38、自行车车牌费
39、自行车行驶证(执照)费
40、自行车过户费
41、自行车迁移费
42、自行车年检费

二、地方或部门自定收费项目(14项)
1、机动车驾驶员违章查询费
2、机动车驾驶员异地委托管理费
3、个体客车准驾凭证费
4、港澳驾驶员转籍、变更费
5、港澳驾驶员违章查询费
6、港澳驾驶员违章处理通知书费
7、机动车违章查询费
8、机动车违章处理通知书邮寄费
9、机动车异地委托管理费
10、港澳入出境车辆违章查询费
11、港澳入出境车辆违章处理通知书邮寄费
12、驾驶港澳车辆入境行驶线路标志费
13、驾驶学员长途接待站收取的签证费
14、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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