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规〔2023〕5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
为明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程序,规范政府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委修订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23年7月20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明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程序,规范政府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及《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主管部门”)对列入《广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成本监审的行为适用本规程,其他定价成本监审工作可以参照本规程。
第三条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定价权限范围内的成本监审,履行主体责任,对成本监审结论负责。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监审机构(以下简称“成本监审机构”)承担具体成本监审工作。成本监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或聘请第三方机构或者人员参与成本监审工作。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或聘请的,应当签订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及相关责任。
第四条列入《广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项目,执行全国统一或全省统一的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第五条 实施成本监审应当制定完整可行的成本监审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包括日程安排、监审的内容、监审步骤、工作组人员及分工、所需材料、经费预算等。
第六条 实施定调价成本监审应当执行以下工作程序:
(一)下达成本监审通知:对经营者下达书面监审通知书,明确成本监审范围、监审形式、监审期间(成本审核会计年度期间),以及需要提供的资料和进行实地审核的要求等内容。
(二)资料初审:对经营者报送的成本资料进行初步审查。资料不完整或资料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经营者按规定补充提供有关资料。
(三)实地审核:经营者报送的成本资料经初审合格的,成本监审机构应当对经营者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原始凭证、实物以及其他与成本相关的财务会计资料等进行实地审核、取证。
实地审核过程中,成本监审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要求经营者补充提供成本相关资料。
(四)意见告知:成本监审机构应及时将成本审核初步意见告知经营者。
经营者对成本审核初步意见有异议的,应自收到审核意见书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成本监审机构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并同时附送相关政策依据;成本监审机构应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复审或作出其他相应的处理意见。异议处理规定如下:
1.由成本监审机构集体审议作出决定,必要时可会同有关价格处(科)室提出解决方案,并应自收到经营者书面意见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意见;
2.上述程序仍未解决的重大问题,由省级成本监审机构实施监审的,报请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作最终裁定;由市、县(区)一级成本监审机构实施监审的,报本级价格主管部门作最终裁定。
(五)出具成本监审报告。
第七条 定期成本监审工作程序应包括:下达成本监审通知、资料初审、实地审核、意见告知、出具成本监审报告。
第八条 实施定调价监审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据定价权限向相关经营者下达监审通知书;实施定期监审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监审权限向相关经营者直接下达成本监审通知书。
第九条 成本监审实行项目负责制。在向经营者下达成本监审通知的同时,成本监审机构应成立以项目负责人为组长的成本监审工作组。工作组负责拟定监审工作方案、具体实施成本监审和起草成本监审报告等。
第十条 成本监审工作组应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与经营者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应予以回避。
第十一条 成本监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获得的经营者成本资料用于价格监管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 成本监审机构应按照档案管理制度建立成本监审卷宗并存档。卷宗应当实行“一项目一卷宗”制度,内容包括:成本监审书面通知、经营者报送的成本资料、成本监审报告等。
第十三条 实行价格听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应于听证会举行15日前,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与制定价格有关的成本监审结论。
第十四条经营者在收到成本监审通知书后,应按规定向成本监审机构提供相关商品或者服务成本监审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经营者拒绝提供成本监审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不完整提供资料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建立成本监审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规程实施成本监审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况严重的通报批评。对造成重大影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或者提请有关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国家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成本监审实行监审报告抄送机制。成本监审机构出具的成本监审报告,在提交本级价格主管部门的同时,应抄送上一级成本监审机构。
第十七条 成本监审实行全省统一的格式文书。
第十八条 本规程由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程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广东省物价局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程》(粤价〔2007〕2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