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规〔2021〕4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
为加强政府对相关行业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管,进一步规范完善成本监审制度体系,促进成本监审工作高质量开展,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科学性,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的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21年5月6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省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管,规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定价机关)依法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景区门票价格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景区,是指利用公共资源建设为游客提供游览服务、有明确的管理界限的场所或者区域。包括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自然公园(含风景名胜区)等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
本办法所称景区门票定价成本,是指定价机关核定的景区经营者保证景区正常运营的合理费用支出,包括景区内游览必须使用与门票统一收费的交通运输服务成本,是定价机关制定景区门票价格的基本依据。
本办法所称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是指定价机关通过审核景区经营者成本,核定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的行为。
第三条 核定景区门票定价成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计入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
(二)相关性。计入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为游客提供景区游览服务过程直接相关或者间接相关。
(三)合理性。计入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为游客提供游览服务活动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影响景区门票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公允水平。
第四条 核定景区门票定价成本,应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者政府部门审核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
未经成本监审的,不得制定价格,没有正式营业或营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除外。
景区经营者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定价机关的要求和规定提供成本监审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成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应当履行书面通知、资料初审、实地审核、意见告知、出具报告等程序,并实行卷宗存档。
第二章 定价成本构成
第六条 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由人员薪酬、运营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税金构成。
第七条 人员薪酬指向经营管理景区的职工支付的各种形式报酬及相关费用。主要包括:职工工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等);社会保险费(包含补充养老保险费或职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住房公积金;其他人员费用。
第八条 运营管理费用指维持景区正常运营管理,为游客提供参观游览服务所需的合理费用。主要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门票印制费、标识牌制作费、资源有偿使用费、土地使用费、景区规划费、绿化养护费、景观文物古建筑维护费、维修费、安全保护费、租赁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交通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财产保险费、广告宣传费、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及其他费用。
第九条 财务费用是指为筹集建设或运营景区所需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和相关手续费,但不包括资本化的利息支出等。
第十条 税金是指景区经营者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以及印花税。
第三章 定价成本及相关成本要素核定
第十一条 计入定价成本的职工工资根据职工平均工资与职工人数确定。其中,职工平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行业或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职工人数按照实际在岗职工人数核定,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行业有明确规定的,不得超过其规定人数。由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工资管理的,职工工资总额上限为按照其工资管理规定核定的数值。
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分摊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
第十二条 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审核计算基数原则上按照经营者实缴基数核定,但不得超过核定的工资总额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基数,计算比例按照不超过国家或者当地政府统一规定的比例确定。应当在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和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费用,不得在其他费用项目中列支。
第十三条 资源有偿使用费,指景区经营者按国家规定向景区有关管理机构缴纳的当年资源有偿使用费,若一次性缴纳多年的按年分摊。
第十四条 景区规划费,指为保护培育、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风景区,并发挥其多功能作用的统筹部署和具体安排,经相应的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的风景区规划所发生的费用。
计入定价成本的景区规划费有明确受益年限的,按实际受益年限分摊,没有明确受益年限的,按实际发生额不低于20年进行分摊。如存在多项景区规划费用还应按合理方法进行分摊计入定价成本。
第十五条 景观文物古建筑维护费,是指用于文物、文化资产、古建筑、生态系统、珍贵名贵动植物等的专项保护费用,按维护周期进行分摊计入定价成本。
第十六条 维修费,指除周期性景观文物古建筑维护费以外的运营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日常维修费用,原则上据实核定。
第十七条 安全保护费,指景区对游客、自然、文化遗产等进行正常安全保护而实际发生的支出,原则上据实核定。
第十八条 会议费、交通费、差旅费、公务接待费等费用按照监审期间内平均水平核定,其中公务接待费不得超过核定后当年景区门票收入的5‰。
第十九条 劳务费指聘用的临时工人(工作期限半年以下)、劳务派遣人员发生的费用,按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规定据实核定。
第二十条 财产保险费,指为景区文物、艺术品、古建筑、典藏等特有财产购买的财产保险费,按受益期进行分摊。
第二十一条 广告宣传费是指景区支付的与景区经营相关的广告和宣传费用。广告宣传费最高不得超过当年景区门票收入的15%,按照监审期间内平均水平核定。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原则上按照规定的景区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中值核定,也可以结合资产使用状况合理核定。残值率一般按4%计算,相应会计制度明确规定不考虑残值率的从其规定。
固定资产指与景区经营相关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等六大类。其中文物陈列品,图书、档案不计提折旧,但图书、档案当年开支可以计入成本。
固定资产原值,遵循历史成本原则核定。按照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根据有关部门认定的固定资产价值核定。未投入实际使用的、不能提供价值有效证明的、由政府补助或者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以及评估增值的部分不得计提折旧。
实行特许经营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特许经营期满后资产无偿移交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最高不超过特许经营期;
(二)特许经营期满后资产有偿转让的,按照景区规定的折旧年限确定。
第二十三条 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分摊计入年度费用中。其中土地使用权费已计入地面建筑物价值且无法分离的,随建筑物提取折旧;其他按照土地使用权年限分摊。特许经营权费用原则上不得计入定价成本,政府规定允许计入的按照特许经营年限分摊,没有特许经营年限的按30年分摊。其他无形资产,按照受益年限分摊,没有明确受益年限的按不少于10年分摊。
无形资产原值,遵循历史成本原则核定。未投入实际使用的、不能提供价值有效证明的、由政府补助或者社会无偿投入的无形资产,以及评估增值的部分不得摊销计入成本。
第二十四条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原则上据实核定。年度利息支出差异较大的,按照还款期计算的年平均利息核定。自有资本金投入比例不足20%部分的借款利息不得计入定价成本,自有资本金投入比例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其他费用,指本办法未明确规定的与景区经营管理相关的其他开支的费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已明确规定核算原则和标准的,按照相关规定核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应当符合公允水平。
第二十六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景区门票定价成本:
(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的费用;
(二)与为游客提供游览参观活动无关的费用;
(三)虽与为游客提供游览参观活动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
(四)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五)向上级公司或者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者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六)各类捐赠、赞助、滞纳金、违约金、罚款,以及计提的准备金;
(七)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
(八)景区经营者过度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的支出(折旧、修理费、借款利息等);
(九)其他不合理费用。
第二十七条 景区中有多个单独收费景点的,应该分别按景点归集实际发生的经营成本,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摊共同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 与景区参观游览无关或单独收费的(如配套交通服务、景区特许经营收费)应当单独核算,不计入定价成本;不能单独核算或核算不合理的,按其收入占比分摊成本。
第二十九条 与景区经营有关的,依法应由各级政府承担或提供的各项拨款或补贴(除明确按优惠人数拨付的政策性优惠票价补贴外)和社会捐赠等收入等,应当直接冲减景区运营总成本。
第三十条 标准年接待游客人次,指一个会计年度内对景区接待游客人次数经换算后的标准游客总人次。其中:
(一)年接待游客人次数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游客人次数60%的,按实际接待游客人次数,区分以下情况换算标准年接待游客人次:
1.政府拨款形式为总预算控制内对收支差额实行补助拨款的,按标准游客人次计算公式如下:
标准年接待游客人次=普通游客人次+标准政策优惠游客人次=普通游客人次+∑(政策优惠票价人次×政策优惠票价÷全票价)
其中,政策票价优惠指景区按照旅游法或有关部门规定实施的法定门票优惠,不含景区自定的优惠。
2.其他政府拨款形式或无拨款的,标准年接待游客人次为年实际接待的游客总人次数。
(二)年接待游客人次数未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游客人次数60%的,按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游客人次数的60%核定为标准游客人数。
第三十一条 景区门票单位定价成本根据景区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核定的总定价成本与景区年接待游客人次计算。其中:
总定价成本=(人员薪酬+运营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税金)-应冲减或分摊成本
单位定价成本=总定价成本÷标准年接待游客人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从事成本监审工作的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景区经营者拒绝提供成本监审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不完整提供资料的,定价机关可以中止成本监审、按照从低原则核定成本,并将其不良信用记录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进行公示。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景区内单独收费的交通运输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表:广东省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附表:
广东省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固定资产
分类折旧年限表
【解读】
一、制定的背景
中央、省的有关规定明确,实行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建立健全分行业价格规则,制定成本监审办法,加强各行业成本监审工作,不断完善成本监审机制,形成较为完善的分行业成本监审规则体系。国家发改委令第8号《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也明确要求,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行业,应当制定行业成本监审办法。
二、制定的依据
依据《价格法》、国家发改委令第8号《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及其他与景区门票定价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的办法》制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一是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根据价格改革的深入发展,定价机关不仅指发展改革部门,还包括了有关行业部门和经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实现了定价权限和成本监审办法适用的全覆盖。
二是明确了成本监审的主体和责任。根据国家发改委令第8号的规定,明确了定价机关履行成本监审的主体责任,对成本监审结论负责。
三是明确了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的构成、各成本明细项目的含义及归集。
四是明确了各成本明细项目的具体审核标准、各项成本的分摊方法,尤其是对一些重要指标的审核标准作了具体量化规定,如人员编制审核、工资薪酬标准审核、固定资产折旧、多种业务收入成本分摊、游客人数换算等。
五是明确了成本监审工作程序。
六是明确了成本监审工作人员以及被监审单位的法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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