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规〔2021〕5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
为加强政府对相关行业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管,进一步规范完善成本监审制度体系,促进成本监审工作高质量开展,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科学性,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在《广东省物价局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粤价〔2006〕229号)基础上修订出台《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办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的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21年5月6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办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办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管,规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定价机关)根据管理权限,依法对省内各类型的公办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施教育培养成本监审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办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统称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是指定价机关通过审核学校成本及相关统计资料基础上,核定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是指由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学(含完全中学、高级中学、初级中学)、小学、九年一贯制及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简称中职学校)是指政府举办的各类中职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中学和成人中等专业学校)。
第三条 定价机关原则上应当对行政区域内所有符合要求的学校实施成本监审。学校数量众多的,可以选取一定数量的有代表性的学校实施成本监审,要充分考虑学校类型、专业类别、地域区位、经济发展水平、学校规模等因素。
第四条 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教育培养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的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教育培养成本的费用应当与学校教育培养行为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
(三)合理性原则。计入教育培养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学校教育培养行为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影响教育培养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公允水平。
第五条 核定学校教育培养成本,应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者政府部门审核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
学校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定价机关的要求和规定提供成本监审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成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应当履行书面通知、资料初审、实地审核、意见告知、出具报告等程序,并实行卷宗存档。
第二章 教育培养成本构成
第七条 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由教育培养业务及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工资福利费用、商品和服务费用、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和利息费用等六部分构成。
第八条 工资福利费用,指学校开支的在职教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及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包括以下项目:
(一)基本工资,指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教职工的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二)津贴补贴,指在基本工资以外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发放的津贴,包括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提租补贴、购房补贴等。
(三)奖金,指在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外,按规定发放的各类奖金。
(四)伙食补助费,指发放的伙食补助费,因公负伤等住院治疗、住疗养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五)绩效工资,指按规定发放的教职工绩效工资。
(六)社会保险费,指为教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失业、工伤、大病统筹等其他社会保险。
(七)住房公积金,指为教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八)医疗费,指未参加医疗保险学校的医疗经费和按规定为教职工支出的其他医疗费用。
(九)其他工资福利费用,指上述项目未包括的各种加班工资、病假两个月以上期间的人员工资、职工探亲旅费、困难职工生活补助、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劳务报酬及社保缴费等人员支出。
第九条 商品和服务费用,指学校用于与教育培养行为有关的商品和劳务支出。包括以下项目:
(一)办公费,指购买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的支出及印刷费、手续费等。
(二)水电费,指支付的水费、污水处理费和电费。
(三)邮电费,指支付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信费等。
(四)物业管理费,指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等支出,包括安保费、保洁费、绿化费及其他物业管理费用。
(五)差旅费,指按规定支付的因公出差、出国(境)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
(六)维修(护)费,指支出的除公务用车外的固定资产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等。
(七)租赁费,指开展教育培养行为所发生的房屋、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的租赁费用。
(八)会议费,指在会议期间按规定开支的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九)培训费,指教职员工参加的各类培训中发生的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等各类培训支出。
(十)公务接待费,指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费用。
(十一)专用材料费,指为开展教育培养行为所购买的专用材料支出。包括教育培养业务耗材、消耗性体育用品、实验实习用品、课本资料费和药品及医疗耗材等。
(十二)劳务费,指支付给外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如短期聘用人员工资,稿费,翻译费,咨询费,评审费等。
(十三)委托业务费,指委托外单位办理业务而支付的委托业务费。
(十四)工会经费,指按规定范围开支的工会经费。
(十五)福利费,指按规定范围开支的职工福利费。
(十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十七)学生活动费,指学校用于开展学生活动的费用。
(十八)税金,指学校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以及印花税。
(十九)人才引进费,指学校按照相关规定为引进人才,一次性支付的引进费用。
(二十)其他商品和服务费用,指用于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必要支出,包括审计费、聘请常年法律顾问费用、会员费、来访费用、应急紧急事件处理费用、离退休人员公用经费等支出。
第十条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费用,指学校按规定开支的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退休费、退职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助学金、医疗费补助、奖励金及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费用。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折旧费,指学校固定资产按照年限平均法在规定年限内计提的折旧费。
固定资产指与教育培养行为相关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等六大类。
其中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不计提折旧,但图书档案当年开支可以计入成本。
第十二条 无形资产摊销费,指学校无形资产按照规定年限分摊计入成本的费用。
第十三条 利息费用,指公益二类学校与培养学生相关的,经财政部门审核、本级政府部门审批的借款产生的费用化利息。
第三章 教育培养成本指标的核算标准
第十四条 生均教育培养成本是指学校教育培养一个标准学生的年(会计年度)平均成本。
生均教育培养成本=核定的教育培养总成本÷标准学生总人数
第十五条 学生总人数,指一个会计年度内的全校平均学生总数。不包括学校举办的各种培训班、兴趣班等学生。
各类学生总人数按年初学生数与年末学生数平均计算。
各类学生总人数=(年初学生数×8+年末学生数×4)÷12
标准学生总人数是指各类学生总人数以标准比例换算之和。其中九年一贯制学校,采用“一个小学生:一个初中生=1:1.1”的标准比例;完全中学,采用“一个初中生:一个高中生=1:1.2”的标准比例;十二年一贯制学校,采用“一个小学生:一个初中生:一个高中生=1:1.1:1.32”的标准比例。
除一贯制学校和完全中学外,其他单一学生类型的中小学和中职学校标准学生数即各类学生总人数。
第十六条 教职工工资福利费用指按核定的教职工人数计算进入教育培养成本的人员费用。
教职工人数,指学校内从事教学、教学辅助、党政管理和后勤工作的人员,以及临聘教师等各类教职工的全年平均数。其中:教学辅助人员是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和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临聘教师是指聘用超过半年以上的教师。后勤工作人员是指原在编在岗的后勤服务人员。雇佣期限在半年以下的短期聘用讲课人员,离退休人员,以劳务派遣等用工形式、不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不计入教职工总数。
教职工工资福利费用,原则上据实核定,但不得超过按编制人员结构比例和教职工与学生比两项指标的以下顺序审核后的总额。
(一)编制人员结构比例。学校在核定的编制总数内,应按照一定的岗位设置比例配备教职工。其中中小学校编制内非专任教师人数占编制总数比例高中低于15%,初中低于12%,小学低于8%;中职学校编制内非教师和非教辅人数占编制总数比例低于18%。
高于以上规定比例范围的按超过的人数和在职教职工人均工资福利费用核减支出,低于的不核增支出。
(二)教职工与学生比,指学校在编教职工人数与在校学生人数的合理比例。小学确定为1∶19,初中1∶13.5,高中1∶12.5,完全中学1∶13;艺术体育类中职学校1:4,其他类中职学校1:12.5。教职工与学生比例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高于上述比例则按超比例教职工人数、教职工的人均工资福利费用核减支出,低于这一比例不核增支出。
第十七条 福利费、工会经费审核计算基数原则上按照学校实缴基数核定,但不得超过核定的工资总额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基数,计算比例按照不超过国家或者当地政府统一规定的比例确定。应当在工会经费和福利费中列支的费用,不得在其他费用项目中列支。
第十八条 维修(护)费原则上据实核定。大修理费用应当按照一定受益年限分摊计入教育培养成本。
第十九条 公务接待费。公务接待费支出总额按不超过核定后当年商品服务费用(除公务接待费)的2%据实核定。2%比例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其他商品和服务费用,应按实际情况将有关费用分别计入相应的成本项目。其他商品和服务费用总额按不超过当年商品和服务费用(扣除公务接待费和维修费)15%据实核定;超过15%的部分,作为不合理费用予以剔除。
第二十一条 一次性发放的人才引进费按合同协议或相关文件规定的年限予以分摊。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折旧费。各类固定资产原值遵循历史成本原则,并按《广东省公办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规定的折旧年限,采用年限平均法,不考虑残值计提折旧。
已计提完折旧仍在用的固定资产(以入账日期为准)不再计提折旧。
未投入实际使用的、不能提供价值有效证明的或者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以及评估增值的部分不得计提折旧,但投入使用资产的后续支出可以计入教育培养成本。
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按估计价值计提折旧。
第二十三条 无形资产摊销。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分摊计入学校教育培养成本。其中,土地使用权费已计入地面建筑物价值且无法分离的,随建筑物提取折旧;其他按照土地使用权年限分摊。特许经营权费用原则上不得计入教育培养成本,政府规定允许计入的,按照特许经营年限分摊,没有特许经营年限的按30年分摊。专利权等其他无形资产,按受益年限分摊,没有明确受益年限的按不少于10年分摊。
第二十四条 学校的短期培训等其他与教育培养成本无关的能够单独计算的收入与支出,应分别从学校教育总收入和总支出中剔除;支出无法单独计算的,按其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分摊总支出或各明细支出。
第二十五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教育培养成本:
(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的费用;
(二)与学校教育培养行为无关或另外收费项目的费用(住宿费、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
(三)虽与正常教育培养行为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不具连续性、常规性的项目补偿资金)予以补偿的费用;
(四)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五)向上级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六)各类捐赠、赞助、滞纳金、违约金、罚款以及计提的准备金;
(七)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
(八)过度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的支出,如折旧、修理费、借款利息等;
(九)其他不合理费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从事成本监审工作的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学校拒绝提供成本监审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不完整提供资料的,定价机关可以中止成本监审、按照从低原则核定成本,并将其不良信用记录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进行公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民办义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监审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广东省物价局2006年9月26日发布的《广东省物价局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的办法》(粤价〔2006〕229号)同时废止。
附表:广东省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附表:
广东省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
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解读】
一、修订的背景
原《广东省物价局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制定于2006年,按规范性文件要求需要修订;同时,原成本监审办法的制定依据(国家发改委令第42号)已废止,代之以新的国家发改委令第8号《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原办法部分条款与国家发改委令第8号不符;新的会计制度对会计核算要求作了新规定、产生了新变化,结合成本监审机构多年来的实际工作经验总结,对一些核算指标的提法和审核标准有了更清晰的理解和界定。
二、修订的依据
依据《价格法》、国家发改委令第8号《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及其他与制定中小学中职学校教育收费标准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办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的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一是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根据价格改革的深入发展,定价机关不仅指发展改革部门,还包括了有关行业部门和经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原价格主管部门改为定价机关,实现了定价权限的全覆盖。此外,根据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标准仍实行政府定价的现实,办法明确了可参照执行的条款。
二是明确了成本监审的主体和责任。根据国家发改委令第8号的规定,明确了定价机关履行成本监审的主体责任,对成本监审结论负责。
三是明确了中小学中职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的构成、各成本明细项目的含义及归集。
四是明确了各成本明细项目的具体审核标准、各项成本的分摊方法,尤其是对一些重要指标的审核标准作了完善调整和具体量化,如人员编制审核、师生比的审核标准、工资薪酬标准审核、固定资产折旧、多种业务收入成本分摊、标准学生人数换算等。
五是明确了成本监审工作程序。
六是明确了成本监审工作人员以及被监审单位的法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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