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规〔2020〕2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涉及机构改革的省本级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废止决定,结合“放管服”改革要求,我委对本部门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废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债规模管理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粤发改外资〔2016〕670号)等4份规范性文件(附件1)。
二、对《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11号)等2份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2)。
请各地市发展改革部门对依据本通知废止修改的文件制定的相关政策文件进行清理,及时废止、修改。
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2.修改部分条款的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20年1月9日
附件1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一、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债规模管理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粤发改外资〔2016〕670号)
二、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发改资环〔2011〕913号)
三、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粤发改外函〔2005〕2236号)
四、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外〔2005〕968号)
附件2
修改部分条款的规范性文件
一、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11号)
修改内容:
(一)通知中“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各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修改为“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各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
(二)附件中第二十四条中“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管道运输企业的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管道运输企业的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10号)
修改内容:
(一)通知中“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修改为“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
(二)附件中第二十七条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对城镇管道燃气企业的价格活动……”修改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对城镇管道燃气企业的价格活动……”。
相关附件:
主办单位: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承办单位:广东省投资和信用中心
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5号楼(邮编:510031)业务咨询电话:12345
版权所有: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粤ICP备2022065133号-4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1448号 网站标识码4400000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