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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债规模管理改革试点暂行办法(已废止)

信息来源:本网原创稿 时间:2016-10-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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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发改外资〔2016〕670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各有关单位、企业:

  为有序推进我省外债管理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发挥国际资本市场低成本资金在促进国内实体经济发展和企业对外经济合作的积极作用,我委制订了《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债规模管理改革试点暂行办法》,业经省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6年10月18日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债规模

管理改革试点暂行办法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10月18日以粤发改外资〔2016〕670号发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序推进外债管理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发挥国际资本市场低成本资金在促进国内实体经济发展和企业对外经济合作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度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年外债管理改革试点省市规模安排的批复》(发改外资〔2016〕1139号)等文件精神,参照外债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不含深圳市,下同)辖区内注册的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向境外举借的、以本币或外币计价、按约定还本付息的1年期以上债务工具,包括境外发行债券和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等。

  本办法适用的对象不包括中央管理企业(含金融机构)及其地方分支机构。

  第三条 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试点范围和规模安排内,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广东省辖区内注册的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和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实行备案登记管理,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外资司)备案。

  第四条 外债备案登记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试点省份发展改革部门办理的事项。

  第五条 企业境外发行债券和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的偿还义务和风险,由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自行承担。

  第二章 外债规模和用途

  第六条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在每年年初提出本年度外债规模需求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其中,国家发展改革委已核定广东省2016年外债规模20亿美元(等值本外币),有效期至2016年12月底,过期自动失效。

  第七条 外债规模按照总量控制、先到先得的原则实行透明管理。当备案登记申请规模超过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规模额度时,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将向社会公告,暂停受理备案登记,并根据实际情况及需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调增规模。

  第八条 外债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一带一路”等国家重大战略规划、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等重点领域投资和促进国内实体经济发展,包括企业实施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项目、引进国际先进设备和技术、建设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开展国际融资租赁等国家允许借用外债实施的事项。

  第九条 企业募集的外债资金可自主决策在境内外使用,鼓励企业外债资金根据实际需要回流境内并结汇使用。

  第三章 备案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 企业发行外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信用记录良好,已发行债券或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状态;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和外债风险防控机制;资信情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第十一条 企业发行外债应向注册地所在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提交备案登记申请报告,由地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书面转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属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省发展改革委直接报送备案登记申请报告。申请主体应对所提交的报告及附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外债备案登记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相关各方(包括发行人、借款人、境外资金提供人或发行市场等相关各方)的基本情况及前期工作开展情况;

  (二)借用外债方式及工作方案,包括币种、规模、利率、期限、募集资金用途及回流情况、时间进度安排等;

  (三)拟使用外债资金的项目基本情况;

  (四)企业偿债能力、担保责任、评级计划、还本付息资金来源和还款计划的说明;

  (五)企业资信情况说明,包括已发行债券或其他债务的履约和偿还情况,以及外债借用历史记录和执行情况等;

  (六)外债风险分析和防控措施预案。

  第十三条 企业提交申请报告应附以下附件(加盖公章复印件):

  (一)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二)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相关决议;

  (三)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

  (四)与境外资金提供方签订的协议或意向性文件;

  (五)资金投向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六)国内外信用评级或认证机构出具的报告。

  第十四条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在收到备案登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在外债规模限额以内的,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将在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证明》(附件1),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外资司)。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将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予以补正或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理由。

  第十五条 外债发行人凭备案登记证明按规定办理外债资金流出流入等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企业完成备案登记手续后,须在每期发行外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报送《企业发行外债信息报送表》(附件2)。企业发行外债实际情况与备案登记情况差异较大时,应在信息报告予以说明。外债资金应当严格按照申报用途合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风险防控与监管

  第十七条 企业发行外债要切实制定风险防控预案,做好对汇率、利率变动敏感性分析,合理选择金融创新工具对冲外债风险,并对外债风险进行系统化、规范化管理。

  第十八条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会同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广东银监局等监管部门建立本地区外债风险监测指标体系,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和信息共享,切实做好事中事后监管,有效防范和化解外债风险。其中,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应在控制外债规模的前提下,引导优化资金投向,并在每年年底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本年度外债适用基本情况和申报下一年度规模;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负责外债统计监测和管理分析等相关工作;广东银监局负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及外债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对于恶意虚报外债备案登记规模或不按申报用途使用外债资金的企业,有关部门将其不良信用记录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依法予以惩戒。对于取得备案登记证明后未实施或没有按要求报送信息的企业,广东省发展改革委两年内不再受理其外债备案登记申请。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广东省在开展外债备案管理试点过程中,主动接受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指导。当国家政策或者管理体制发生重要变化时,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可对外债备案管理改革试点的内容和管理口径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应按照外债管理改革试点的有关要求,积极推动简政放权,不断推进改革创新,坚决杜绝以备案登记名义进行变相审批。各有关单位和企业在开展相关工作的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有效期三年,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于2015年10月以粤发改外资〔2015〕621号文件印发的《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管理试点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证明;2.企业发行外债信息报送表),此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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