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投资建设公路和水运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
粤发改交通〔2010〕218号
各市发展改革局(委):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地方政府投资建设公路和水运项目审批管理制度,经商省交通运输厅,现就省级审批权限以内政府投资建设公路和水运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级审批问题明确如下:
一、公路项目
(一)收费公路建设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二)非收费公路建设项目
1、国道公路、高速公路: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2、省道公路: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和省安排投资提出意见后,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报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3、独立桥梁(隧道):长度800米及以上的两车道独立桥梁(隧道)、长度500米及以上的四车道独立桥梁(隧道),且需省安排投资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其余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4、其他项目:跨地级以上市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其余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二、水运项目
(一)港口项目:年吞吐能力200万吨以下的煤炭、矿石、油气专用码头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其余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二)内河航道通航建筑物:500(含)-1000吨(不含)级通航建筑物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500吨级以下通航建筑物,由省航道主管部门对通航技术标准提出意见后,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三)沿海港口进出港航道及防波堤:全部由市、县政府投资的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需申请国家或省安排投资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四)内河航道项目:全部由市、县政府投资的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需申请国家或省安排投资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O一O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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