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1年9月22日以粤发改投资〔2011〕1192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不断提高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建设管理水平,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发改投资〔2008〕2959号)等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使用省级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省级政府资金包括:
(一)省级财政一般预算资金;
(二)省级财政基金预算资金;
(三)省级财政预算外资金;
(四)其他省级政府资金。
省级政府利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广东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以下简称项目后评价)是在项目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后,选择部分项目,将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审批文件的主要内容进行对比分析,针对差距寻找原因,总结项目决策和建设管理过程中的经验教训,提出相应对策建议,为以后的投资决策和建设管理提供依据,以不断提高政府投资管理水平,改善政府投资效益。
第四条 项目后评价工作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项目后评价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决策过程评价、建设过程评价、竣工验收评价、运行情况评价、实施效果评价、目标和可持续性评价、后评价结论和经验教训总结等。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后评价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包括确定后评价项目名单,制订项目后评价工作计划,选择工程咨询机构承担后评价任务,建立后评价成果反馈机制等。
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所属行业项目后评价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时提交项目自评报告并进行初审。
第二章 后评价工作程序
第七条 后评价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省发展改革部门在开展后评价工作时,根据项目选择条件,商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需要开展后评价工作的项目名单,制定项目后评价工作计划,印发给项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
第八条 后评价项目以公益性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为主,并主要从以下项目中选择:
(一)使用省级政府资金额度在5000万元及以上且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及以上的项目;
(二)建设过程中设计方案、投资概算等发生重大调整的项目;
(三)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
(四)省政府要求进行后评价的项目。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后评价工作计划下达2个月内,向省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自评报告。项目自评报告编制指引见附件1.项目建设单位在提交项目自评报告时,应同时按照附件2要求提供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所需的相关资料。对代建项目,项目自评报告由代建单位编制。
第十条 省行业主管部门收到项目自评报告及相关资料后,在1个月内完成对项目自评报告的初审,并将项目自评报告、相关资料和初审意见送省发展改革部门。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在收到省行业主管部门报来的项目自评报告、相关资料和初审意见后,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开展后评价,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召开后评价评审会。承担机构或专家的选择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 承担后评价的工程咨询机构,应当独立自主地开展后评价工作,并按时间要求提交项目后评价报告,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指引见附件3.承担或参加过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工作的工程咨询机构或专家,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后评价工作。
承担后评价的工程咨询机构在开展项目后评价的过程中,应运用业内遵循的逻辑框架法、成功度评价法、指标体系评分法等方法,吸纳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评价意见,并重视公众参与,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保证后评价工作的质量。
第三章 后评价工作管理
第十三条 对列入后评价工作计划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后评价需要,认真编写项目自评报告,积极配合承担后评价的工程咨询机构开展工作,及时提供真实、准确的项目审批文件、技术经济资料和数据。如有弄虚作假等行为,根据情节和后果,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承担后评价的工程咨询机构应对后评价结论负责,同时承担对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保密责任。如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评价结论严重失实等情形的,根据情节和后果,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委托省工程咨询协会,定期对承担后评价的工程咨询机构和人员进行执业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机构资质、个人执业资格管理和工程咨询成果质量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支付委托项目的后评价工作所需经费,取费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除省发展改革部门支付的费用以外,承担后评价工作的工程咨询机构和人员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四章 后评价成果应用
第十七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后评价报告的基础上,研究形成后评价成果,并将有关情况向省政府报告,经省政府同意后可向社会公布,并印送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作为完善项目决策和建设管理的依据。
第十八条 对于后评价结论认为实施情况较好的项目,可以适当形式对项目建设单位及有关参建单位进行表彰。
第十九条 对于后评价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尤其是项目建设单位擅自变更建设方案导致超概算的,省发展改革部门要暂停审批其新建其他项目,并由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行政法规追究项目建设单位及有关参建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于后评价中发现的涉嫌犯罪线索,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市(县、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项目自评报告编制指引
2.项目后评价需要提供的资料目录
3.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指引
附件1
项目自评报告编制指引
项目自评报告由项目建设单位完成,报告必须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项目实际情况。报告编制可参考以下提纲:
一、项目概况。包括项目目标、建设内容、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实施进度、批准概算及执行情况等。
二、项目决策过程总结。包括项目建议书、规划选址、用地、环保、节能、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等审批情况。
三、项目实施过程总结。包括前期准备、建设过程(含投资、质量和工期控制情况)、资金管理、工程验收、项目运行等。
四、项目实施效果。包括技术水平、节能水平、经营管理、财务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
五、项目目标实现情况。包括目标实现程度、差距和原因、持续能力等。
六、项目建设的主要经验教训和相关建议。
报告编制除符合本指引的基本要求以外,还应满足相关行业的有关规定。
附件2
项目后评价需要提供的资料目录
为便于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在提交项目自评报告时,应同时提交项目后评价所需的相关资料。具体资料目录如下:
一、项目前期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规划选址评估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项目节能评估报告、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以及相关的批复文件。
二、项目实施文件。包括开工报告、招投标文件、主要合同、年度投资计划、概算调整报告、施工图设计会审及变更资料、监理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
三、其他资料。包括项目结算和决算报告及资料、项目运行和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报表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等;与项目有关的审计报告、稽察报告和统计资料等。
附件3
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指引
项目后评价报告由承担后评价的工程咨询机构完成,应运用业内遵循的逻辑框架法、成功度评价法、指标体系评分法等方法开展后评价。报告编制可参考以下提纲:
一、编制依据。包括法律依据、委托合同、项目自评报告、项目单位提供的项目有关档案资料等。
二、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总投资、建设规模和内容、实施进度、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运行及效益情况等。
三、项目决策过程评价。包括项目建议书、规划选址、用地、环保、节能、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等审批决策评价。
四、项目实施过程评价。包括前期决策总结与评价、建设准备工作与评价、建设过程总结与评价(含投资、质量和工期控制情况与评价)、资金管理情况与评价、设计与监理情况与评价、工程验收情况与评价等。
五、项目实施效果评价。包括运行情况与评价、技术水平评价、节能评价、财务经济效益评价、环境效益评价、社会效益评价等。
六、项目目标和可持续评价。包括项目目标评价、项目可持续性评价。
七、项目后评价结论。包括项目成功度评价,总体评价结论,主要经验教训,项目存在的问题及责任主体,对相关问题追究责任的处理措施建议等。
报告编制除符合本指引的基本要求以外,还应满足相关行业的有关规定。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