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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项目特殊性工程划分标准目录(已废止)

信息来源:本网原创稿 时间:2014-04-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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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项目特殊性

工程划分标准目录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发展改革委2014年4月4日以粤发改稽察〔2014〕181号发布 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简要说明:

  一、本目录所列工程(含附属工程),为结构复杂或者技术要求较高的特殊性工程;未列入本目录的其他工程,为一般性工程。

  二、特殊性工程和一般性工程划分标准仅对项目的招标程序和环节作出规定,不降低工程本身的技术性要求和标准,也不影响专家对工程技术方面的审查。

  三、按照省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37号)第三项有关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一般性工程不进行招标资格预审,招标人可以进行资格后审或者不进行资格审查;结构复杂或者技术要求较高的特殊性工程,招标人可以按相关规定组成资格预审委员会,根据资格预审文件公布的标准和要求进行审查。

  四、对特殊性工程和一般性工程划分标准范围认为存在界限模糊的项目,国家和省审批(核准、备案、竞争性配置)的,经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采用专家评议等方式界定为特殊性工程;市、县审批(核准、备案、竞争性配置)的,经各地级以上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采用专家评议等方式界定为特殊性工程,可以采取资格预审的方式进行招标。

 

矿山采选工程

 

  矿山采选工程范围:适用于有色金属、黑色冶金、化学、非金属、黄金、铀、煤炭以及其他矿种采选工程。工程特征分别为:

  (一)采矿工程

  1.地形、地质、水文条件复杂;

  2.水患严重、有岩浆岩侵入、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井工程;

  3.地压大,地温局部偏高,煤尘具爆炸性,高瓦斯矿井,煤层及瓦斯突出的矿井工程;

  4.立井筒垂深≥800m,斜井筒斜长≥1000m,表土层厚度≥300m;

  5.开采运输系统复杂,斜井胶带,联合开拓运输系统,有复杂的疏干、排水系统及设施;

  6.两种以上矿石品种,有分采、分贮、分运设施,采用充填采矿法或特殊采矿法的各类采矿工程;

  7.铀矿采矿工程。

  (二)选矿工程

  1.新建和改扩建入洗下限<25mm选煤厂、水煤浆制备及燃烧应用工程;

  2.两种以上矿产品及选矿方法的选矿工程。

 

加工冶炼工程

 

  加工冶炼工程范围:适用于机械、船舶、兵器、航空、航天、电子、核加工、轻工、纺织、商物粮、建材、钢铁、有色等各类加工工程,钢铁、有色等冶炼工程。工程特征为:

  1.机械主机制造厂工程;

  2.船舶工业特种涂装车间,干船坞工程;

  3.火炸药及火工品工程,弹箭引信工程;

  4.航空主机厂,航天产品总装厂工程;

  5.微电子产品项目工程,电子特种环境工程,电子系统工程;

  6.核燃料元/组件、铀浓缩、核技术及同位素应用工程;

  7.制浆造纸工程,日用化工工程;

  8.印染工程;

  9.≥2000t/d的水泥生产线,浮法玻璃生产线;

  10.有色、钢铁冶炼(含连铸)工程,轧钢工程;

  11.跨度≥24米的预应力屋盖结构平房仓工程,浅圆仓工程,立筒仓工程。

 

石油化工工程

 

  石油化工工程范围:适用于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化工、火化工、核化工、化纤、医药工程。工程特征为:

  1.海上油气田工程;

  2.长输管道的穿跨越工程;

  3.500万吨/年及以上的常减压蒸馏及二次加工装置,芳烃抽提、芳烃(PX),乙烯、精对苯二甲酸等单体原料,合成材料,LPG、LNG低温储存运输设施工程;

  4.合成氨、制酸、制碱、复合肥、火化工、煤化工工程;

  5.核化工、放射性药品工程。

 

水利电力工程

 

  水利电力工程范围:适用于水利、发电、送电、变电、核能工程。工程特征分别为:

  (一)水利、发电、送电、变电、核能工程

  1.单机容量600MW以上凝汽式机组发电工程;

  2.换流站工程,电压等级≥500kV送电、变电工程;

  3.核能工程;

  4.最大坝高≥100m或库容≥1亿m3的水库水电工程;

  5.地下洞室的跨度≥15m,边坡高度≥100m,基础处理深度≥40m的水库水电工程;

  6.施工隧洞导流建筑物(洞径≥10m)或混凝土围堰(最大堰高≥20m);

  7.总装机容量≥1000MW的水库水电工程;

  8.单洞长度≥4km的水工隧洞;

  9.工程位于国家级重点环境(生态)保护区内,或毗邻国家级重点环境(生态)保护区,有特殊的环保要求。

  (二)其他水利工程

  1.流量≥25m3/s的引调水渠道管线工程、建筑物工程;

  2.丘陵、山区地区的引调水建筑物工程;

  3.堤防等级Ⅰ、Ⅱ级的河道治理建(构)筑物及河道堤防工程;

  4.护岸、防波堤、围堰、人工岛、围垦工程,城镇防洪、河口整治工程;

  5.流量≥50m3/s或装机功率≥10MW的大型灌溉、排水泵站工程。

 

交通运输工程

 

  交通运输工程范围:适用于铁路、公路、水运、城市交通、民用机场、索道工程。工程特征分别为:

  (一)铁路工程

  1.客运专线;

  2.桥隧比≥50%的其他铁路工程。

  (二)公路、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索道工程

  1.高速公路工程(含机电工程);

  2.城市地铁、轻轨;

  3.客(货)运索道工程。

  (三)公路桥梁、城市桥梁和隧道工程

  1.特长桥梁;

  2.连拱隧道、水底隧道、特长隧道;

  3.枢纽型互通立交。

  (四)水运工程

  1.沿海港口、航道工程:码头、航道整治≥50000t级;

  2.油、气等危险品码头工程≥1000t级;

  3.内河港口、航道整治、通航建筑工程:码头、航道整治≥3000t级,船闸≥500t级,升船机≥500t级;

  4.航运(电)枢纽工程;

  5.修造船厂水工工程:船坞、舾装码头≥10000t级,船台、滑道船体重量≥5000t;

  6.水上交通管制工程。

  (五)民用机场工程4E及以上场道、空中交通管制及助航灯光工程。

 

建筑市政工程

 

  建筑市政工程范围:适用于建筑、人防、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广播电视、邮政、电信工程。工程特征分别为:

  (一)建筑、人防工程

  1.高度≥50m的公共建筑工程,28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跨度≥36m的厂房和仓储建筑工程;

  2.高标准的古建筑、保护性建筑,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保养、迁移、重建工程;

  3.防护级别为四级以上的人防工程;

  4.高度≥120m的高耸构筑工程。

  (二)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工程

  1.≥3m3/s的给水、污水泵站,≥15m3/s的雨水泵站,≥10万吨/日给水厂工程,≥5万吨/日污水处理厂工程,直径2.5m以上的给排水管道;

  2.城市高压燃气管网(站),供气规模15万m3/日以上的燃气工程,总储存容积1000m3以上的液化气贮罐场(站);

  3.1200吨/日或以上的垃圾焚烧和填埋工程;

  4.海底排污管线,海水取排水、淡化及处理工程。

  (三)广播电视、邮政、电信工程

  1.广播电视中心设备(广播6套以上,电视7套以上)工程;

  2.中短波发射台设备(中波单机功率P≥20KW,短波单机功率P≥150KW)工程;

  3.电视、调频发射塔(台)设备(中波单机功率P≥10KW,塔高≥200m)工程;

  4.一级邮件处理中心工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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