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
经省政府同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通告
为推进价格机制改革,完善收费管理政策,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等有关规定,省发展改革委对收费管理政策进行了清理,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报省政府批准,现决定废止部分经省政府同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废止《关于调整义务教育阶段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粤价〔2004〕287号)等18份规范性文件(见附件)。
二、废止的文件自通告公布之日起,不再作为收费管理依据。各地有关部门应对依据本通告废止文件制定的收费政策进行清理,及时废止、修改。
附件:废止文件目录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6年10月18日
附件:
废止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发文号 | 发文部门 |
1 | 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和《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 粤价〔2012〕47号 | 原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
2 |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收费管理的通知 | 粤价〔2000〕231号 | 原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
3 | 关于我省高校师范、农林、航海、民族专业收取杂费问题的通知 | 粤价〔1999〕193号 | 原省物价局、原省高等教育厅、省财政厅、原省计划委员会 |
4 | 关于调整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 | 粤价〔2004〕287号 | 原省物价局 |
5 | 关于重新颁布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收费标准的通知 | 粤价〔1998〕74号 | 原省物价局、原省高等教育厅、省教育厅、原省劳动厅、省财政厅 |
6 | 关于调整我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 | 粤价〔2003〕161号 | 原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
7 | 关于我省中小学收费全面实行“一费制”的通知 | 粤价〔2002〕221号 | 原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
8 | 关于高教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 粤价〔1996〕62号 | 原省物价局 |
9 | 关于列补高教系统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问题的复函 | 粤价函〔1997〕275号 | 原省物价局 |
10 | 关于收取考试费等问题的复函 | 粤价函〔1998〕327号 | 原省物价局 |
11 | 关于调整高中毕业会考收费标准的复函 | 粤价函〔1999〕337号 | 原省物价局 |
12 | 关于自学考试等收费问题的复函 | 粤价函〔2000〕277号 | 原省物价局 |
13 | 关于调整自学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 粤价函〔2002〕37号 | 原省物价局 |
14 | 关于普通与成人高考考试等收费问题的复函 | 粤价函〔2000〕122号 | 原省物价局 |
15 | 关于成人本科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考考试收费等问题的复函 | 粤价函〔2004〕460号 | 原省物价局 |
16 | 关于调整艺术等专业术科考试费标准的复函 | 粤价函〔2005〕236号 | 原省物价局 |
17 | 关于中考和高中毕业会考收费标准的复函 | 粤价函〔1998〕395号 | 原省物价局 |
18 | 关于收取普通高校招生网上录取费的复函 | 粤价函〔2004〕319号 | 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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