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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中小学教材价格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原创稿 时间:2017-02-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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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发改价格〔2017〕125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新闻出版局、文体旅游局),深圳市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文体旅游局,南方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教育书店有限公司,各有关出版单位:

  为加强我省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规范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行为,维护广大学生和出版、发行企业合法权益,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中小学教材价格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中小学教材价格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7年2月20日


附件: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中小学教材价格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省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规范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行为,维护广大学生和出版、发行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出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材,是指列入广东省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学生用教科书(含配套教学图册、音像材料等,包括外省直供教材、代印教材)和列入广东省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在广东省内从事教材出版、发行的单位,以及编写教材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列入广东省中小学用书目录的学生用教科书和列入广东省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单价及零售价格,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

  第五条 教材零售价格根据印张单价和教材印张数量、封面价格、插页单价和插页印张数量,以及出版发行环节的增值税确定。计算公式为:

  教材零售价格=(正文印张单价×印张数量+封面价格+插页单价×插页数量)×(1+增值税率)

  第六条 正文印张单价为不含增值税的价格,由租型费和出版印刷、发行环节的行业平均成本费用、利润构成。

  (一)教材租型属于著作权使用许可和专有版权再授权许可的行为。租型费由著作权使用费和版型制作过程中发生的直接支出、间接费用、合理分摊的期间费用构成。租型费标准由供型出版单位与租型出版单位协商确定。

  (二)出版印刷环节的成本费用由出版单位的生产经营成本和合理分摊的期间费用构成。生产经营成本包括纸质版教材的稿费、编录费用、校对排版费用、纸张材料费用、印刷装订费用(制版、上版、印刷、装订)等各项直接支出(不含前项规定的租型费)和间接支出。期间费用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三)发行环节的成本费用由发行单位的经营成本费用和合理分摊的期间费用构成。彩色版教材的发行折扣率不超过教材码洋的28%,单、双色版教材的发行折扣率不超过教材码洋的30%,教辅材料的发行折扣率不超过教辅材料码洋的35%。

  第七条 教材封面价格和插页单价由制作封面和插页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利润构成。

  第八条 列入广东省中小学用书目录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盲文、聋哑和小语种外语教材价格由出版单位申请,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出版发行行政部门确定。

  第九条 教材的成本费用要严格依据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核算。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出版、发行单位收取未经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费用。

  第十条 在教材生产经营成本发生较大变化时,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出版发行行政部门及时调整印张单价、封面价格、插页单价。

  制定或调整印张单价、封面价格、插页单价应当进行价格、成本费用调查,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第十一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成本费用调查以及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教材印制前,出版单位要通过广东省中小学教材价格网上审批监管系统申报版式技术标准和教材零售价格。省出版发行行政部门审核版式技术标准后,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核价格。

  第十三条 出版单位应在教材版权页中标明价格批准文号(教辅材料标明公告名称)、零售价格、印张数量等内容。

  第十四条 每学期开学后,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出版发行行政部门对教材零售价格等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教材出版、发行单位的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材出版、发行单位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规出版和教材出版质量问题。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2017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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