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经〔2006〕1033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财政局,各商业银行: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二○○六年十二月五日
广东省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广东省化肥市场的宏观调控,建立化肥淡季储备制度,以缓解化肥常年生产、季节使用的矛盾,弥补省内资源不足,稳定广东省化肥生产和市场价格,保障农业生产用肥。经省政府批准,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广东省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淡季储备原则
1、省级化肥淡季储备是指省政府及其指定管理单位委托化肥淡季储备承储企业在淡季储存化肥,用于旺季市场销售。省级化肥淡季储备按照企业储备、银行贷款、政府贴息、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原则进行。
2、省政府指定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以下简称指定管理单位)负责省级化肥淡季储备管理工作。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商定化肥淡季储备的品种和数量,并报省政府批准。
二、淡季储备规模
3、省级化肥淡季储备以高浓度化肥为主,年度淡储总量为10万实物吨,其中尿素8万吨、复合肥2万吨。以后如需调整储量,由指定管理单位根据需求情况提出调整方案,报省政府批准。
4、化肥淡季储备期限为6个月,储备期一般为当年5-6月和11月至次年2月。承储企业可依照用肥季节差异情况适当调整淡季储备起止时间,报指定管理单位备案。
三、承储企业责任
5、省级化肥淡季储备由指定管理单位委托有关承储企业承担。指定管理单位与承储企业签订淡季储备协议,约定淡季储备化肥的品种、数量和库点,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省级化肥淡季储备承储企业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或者省政府认可的其他方式确定。
6、承储企业须执行国家或省规定的价格政策,组织采购货源,并确保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淡季储备化肥只限于满足省内农业生产需要,不得用于出口或其他。
7、承储企业要按照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经济合理流向的原则设库布局,确保储备安全。
8、正常情况下,化肥淡季储备到期后,承储企业应及时销售库存化肥,承储企业对淡季储备化肥的销售,按照国家和省定化肥价格政策确定销售价格。必要时,须服从指定管理单位调控,以平抑市场物价,稳定市场供应。
9、承储企业在淡季储备期间必须确保淡季储备数量到位,数量认定标准为:淡季储备期间累计调入量不少于近两年同期平均调入量与承储量之和、平均库存比近两年平均库存高出承储量的50%以上。
四、淡季储备监督检查
10、指定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承储企业完成化肥淡季储备任务情况的监督检查。承储企业要建立化肥淡季储备月报制度。淡季储备期间,承储企业应在开储后次月10日以前按要求向指定管理单位报送《承储企业淡季储备期间化肥进销存月报表》(附表一),必要时须按指定管理单位要求不定期报告购销存情况。
11、承储企业未按照协议要求进行储备或擅自更换储备品种、数量、地点,或未按要求上报化肥淡季储备购销存情况,指定管理单位依法终止合同,扣减利息补贴。
五、淡季储备财务管理
12、淡季储备化肥所需资金由承储企业向银行贷款,承储企业按时还本付息。淡季储备化肥由省财政给予利息补贴。淡季储备化肥贴息成本,由指定管理单位参照国家规定的尿素中准出厂价或其他品种市场价格情况和合理运杂费用逐年确定。
13、承储企业达到本办法第三条第9点规定,省财政按企业委托协议承储数量给予利息补贴;否则,视为未完成淡季储备任务,不予补贴。
14、省财政补助的贴息资金,在承储企业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化肥淡季储备数量后,由省财政厅按指定管理单位下达的淡季储备数量、淡季储备化肥的半年时期,以及银行半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和财政部门核定的贴息成本计算核拨,由承储企业包干使用。
15、化肥淡季储备到期后15天内,承储企业根据化肥淡季储备情况编报化肥淡季储备业务报告并填制《承储企业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利息补贴申报表》(附表二),同时提供调入化肥的运输票证、购进化肥票证、储备台账等相关票据资料,报省财政厅审定。
16、化肥淡季储备利息补贴由省财政厅按规定审查核实后,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办法办理拨款手续。
17、淡季储备化肥经营盈亏,由承储企业承担。
六、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协调相关部门支持承储企业做好淡储工作,并督促承储企业执行协议,完成储备任务。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注:附表一、二此略。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