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OO年八月十五日 粤价[2000]192号
省邮政局:
《关于申请重核邮政业务代办服务收费标准的函》(粤邮政[2000]257号)悉。鉴于我局粤价[1999]159号文试行一年来,对发展社会力量代办邮政部分业务,满足人民群众用邮需要,起着积极作用。经研究,现就邮政业务代办服务收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邮政代办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本文附件执行。各地级市物价局可按本收费标准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的幅度确定具体标准。
二、邮政局自办的营业网点不得收取邮政代办服务费。
三、你局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置邮政局、所和委托代办网点,不得以代办点取代正常的邮政自办 营业网点。各代办点要自觉做好明码标价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以上规定自2000年9月1日起执行。
附:
邮政业务代办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序号 | 收费项目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元) | 备注 |
1 | 挂号信函 | 件 | 1 | 用户自愿把邮件交寄到代办点,由代办点到邮局交寄或电话预约邮政工作人员上门收邮件,代办点才能收费。 |
2 | 特快专递 | 件 | 1.5 | |
3 | 包裹 | 件 | 1.5 | |
4 | 汇票 | 笔 | 1.5 | 含收寄或兑付 |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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