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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邮政业务代办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信息来源:原广东省物价局网站 时间:2002-08-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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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O年八月十五日     粤价[2000]192号

省邮政局:

  《关于申请重核邮政业务代办服务收费标准的函》(粤邮政[2000]257号)悉。鉴于我局粤价[1999]159号文试行一年来,对发展社会力量代办邮政部分业务,满足人民群众用邮需要,起着积极作用。经研究,现就邮政业务代办服务收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邮政代办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本文附件执行。各地级市物价局可按本收费标准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的幅度确定具体标准。

  二、邮政局自办的营业网点不得收取邮政代办服务费。

  三、你局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置邮政局、所和委托代办网点,不得以代办点取代正常的邮政自办 营业网点。各代办点要自觉做好明码标价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以上规定自2000年9月1日起执行。

  附:

邮政业务代办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序号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注

1

挂号信函

1

用户自愿把邮件交寄到代办点,由代办点到邮局交寄或电话预约邮政工作人员上门收邮件,代办点才能收费。

2

特快专递

1.5

3

包裹

1.5

4

汇票

1.5

含收寄或兑付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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