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 粤价[1999]159号
省邮政局:
《关于请求调整我省邮政部分业务收费的函》(粤邮政函[1999]24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鉴于我省邮政营业网点不足,邮政部门为更好地满足用户用邮需要,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办邮,委托社会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办邮政业务,为了维持代办点正常运转和调动其积极性,在邮政部门按业务量付给代办点业务酬金的基础上,同意邮政部门委托的代办点向在代办点用邮的用户适当收取挂号信函、包裹、汇票的代办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挂号信函:1.00元;
2、包裹:1.50元;
3、汇票:1.50元。
二、邮政局自办的营业网点不得收取邮政代办服务费。你局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置自办邮政局、所和委托代办网点,不得以代办点取代正常的邮政自办营业网点。
以上收费标准及规定自1999年8月1日起试行一年,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试行期满后另报我局制定正式收费标准。
请通知各代办点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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