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O九年十二月九日 粤价〔2009〕281号
佛山市物价局:
《关于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检测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佛价〔2009〕192号)悉。经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现就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检验检测收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应按要求定期检验检测。鉴于我省目前没有统一的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定期检验机构,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只要具备相应条件并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自今年7月6日起,国家质检总局已将该项许可下放到省级质监局实施)的单位,均可开展相应的定期检验工作。
二、鉴于目前我省内仅佛山市有具备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检验资格的单位,因此,同意你市按照补偿成本,保持检验检测工作的正常开展,减轻出租车车主负担的原则,自行核定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并予以实施,收费标准报我局备案。实施期间,请注意收集有关情况,及时向我局报告。国家或省另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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