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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航深圳分公司货运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已废止)

信息来源:原广东省物价局网站 时间:2010-06-25 09:3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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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O年六月二十三日     粤价〔2010〕123号

南方航空(集团)深圳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延续执行货站货运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南航股深〔2010〕15号)悉。经研究,同意你公司继续执行粤价〔2006〕123号文中关于货运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国际及国内货物保管费、国际特种货物收运检查费、国际及国内地面运输费、国际及国内货物退运手续费、国际货运单费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财务司总局财发〔1997〕146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货站处理费与中转货物处理费

  (一)货站处理费

  1.国内货站处理费

  普通货物:出港0.25元/公斤,进港0.20元/公斤;

  特种货物:进、出港均为0.30元/公斤;

  水 产 品:进、出港均为0.40元/公斤;

  特快专递:进、出港均为0.50元/公斤;

  邮    件:进、出港均为0.50元/公斤。

  2.国际货站处理费:进、出港均为0.60元/公斤。

  (二)中转货物处理费(同一货物已收取货站处理费的,不再收取此费)

  1.国内中转货物处理费:进、出港均为0.40元/公斤。

  2.国际中转货物处理费

  使用国内运单海关监管货物:0.35元/公斤;

  使用国际运单普通货物:0.65元/公斤;

  使用国际运单普通货物,深圳始发、国内航班转运出境:0.50元/公斤。

  南航深圳货站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上述规定的货站处理费、中转货物处理费上下10%的浮动幅度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每单货物最低收费为20元。

  三、对包装不符合要求并需要货站提供服务的,收取货物打包费每件5元。

  四、装卸搬运服务费:0.05元/公斤。

  五、在执行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时,须提前做好社会宣传和明码标价工作,接受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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