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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中介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4〕379号,已废止)

信息来源:原广东省物价局网站 时间:2004-07-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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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粤价函[2004]379号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正式实行高校毕业生就业咨询等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函》(粤教毕〔2003〕13号)、《关于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开展中介服务工作的补充说明函》(粤教毕〔2004〕8号)均悉。

  鉴于我局《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咨询等中介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1〕303号)试行期满,根据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及我局《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价〔2002〕218号)等规定,经研究,同意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促进会在接受毕业生和有关单位自愿委托(应签订委托协议书),提供就业服务时收取中介服务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等,实行收费公示,自觉接受物价、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以上规定从2004年8月1日起试行两年。试行期满前两个月请重新向我局申报核定正式收费标准。

  附:

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表

序号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注

用人单位招聘毕业生登记

10

服务期三个月

毕业生就业信息查询




1

用人单位查询毕业生资源信息

月/小时

500/50

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

2

毕业生查询用人单位需求信息

5

按一个专业一个学历层次计算为一次

招聘、招考毕业生




1

与用人单位联合招聘、招考

50

由用人单位支付

2

受委托招聘、招考

100

由委托单位支付

受委托引进省外毕业生服务



由委托方付费

1

研究生

300


2

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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