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O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粤价函〔2008〕929号
省交通厅:
《关于申请延长交通工程造价技术中介服务收费期限的函》(粤交财函〔2008〕704号)悉。根据原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及《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价〔2002〕218号)等规定,经研究,现就交通工程造价技术服务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具有相应资质的交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向委托单位(应签订委托协议书)提供交通工程造价技术服务,可收取交通工程造价技术中介服务费,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件。
二、收费单位应实行收费公示,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并自觉接受物价、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以上规定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止。
附件:交通工程造价技术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表(略)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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