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粤价函〔2009〕1091号
汕头市物价局:
《关于对我市义务教育阶段不符合免费条件的外省户籍学生收费问题的请示》(汕价〔2009〕257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省物价、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取消义务教育阶段借读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9〕107号)关有规定,外省户籍学生在你市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符合市规定入学条件免收杂费、课本费。不符合规定入学条件的,可以按原市规定的该校普通生书杂费标准收取杂费和课本费,但不得收取借读费。
相关附件:
主办单位: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承办单位:广东省投资和信用中心
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5号楼(邮编:510031)业务咨询电话:020-12345
版权所有: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粤ICP备2022065133号-4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1448号 网站标识码4400000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