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一O年六月二十九日 粤价函〔2010〕556号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关于核定我省电子认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函》(粤经信电政函〔2010〕1291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原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及我局《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价〔2002〕218号)等规定,经研究,现就电子认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问题函复如下:
一、具有电子认证服务资质的机构在接受有关单位委托(委托双方应签订协议书)开展电子认证服务时,按附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电子认证服务费,实体密码鉴别器(简称“数字密钥”)价格按实收取。
二、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在收费场所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并自觉接受物价、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上述电子认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两年,我局《关于电子认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8〕649号)同时废止。请在有效期满前两个月重新向我局申请核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附件:电子认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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