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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福利机构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已废止)

信息来源:原广东省物价局网站 时间:2011-11-04 16: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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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价函〔2011〕1120号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广州市物价局:

  《关于我市残疾人安养院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穗价〔2011〕187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规定,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依据《 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 》(粤府令第 133 号)和《广东省定价目录》规定,我省目前仅对非营利性民办福利机构及各级民政部门主办的社会福利院的托养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广州市残疾人安养院是由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举办、财政核拨经费的社会福利机构,对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精神,在确保为国家供养对象提供托养、康复服务前提下,发挥自身优势,面向社会自费托养人员开展经营服务活动收取的服务费。在省没有出台新的管理政策前,可由服务单位根据设施和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以及服务对象需要护理的等级依法自主确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开,并与服务对象或者其家属(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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